“诈弹”频发的始作俑者到底是谁?

2013年05月20日 10:14   来源:荆楚网   张淑慧

  据新华社电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18日透露,17日下午,一男子相继给北京、重庆等地110报警服务台打电话,谎称北京飞往上海、重庆飞往上海、广州飞往上海等客机上有炸弹。经江苏公安机关快速查证,此为虚假恐怖信息,43岁的江苏盐城籍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不到两小时即被当地警方抓获。(5月19日新华网)

  近年来,我国航空业遭受“诈弹”袭击的事件屡见不鲜,但是,像今年如此频繁的发生实属罕见,特别是5月17日,全国竟然有11个航班齐遭“诈弹”威胁,不仅搞得航空公司焦头烂额,乘客们人心惶惶,也极大的破坏了公共秩序和社会情绪。目前该案嫌疑人已经被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航空公司的巨额民事赔偿。这两天媒体也是“一边倒”的对肇事者口诛笔伐,但是他并不是“诈弹”频发的始作俑者,学校、社会、立法机关才是。

  首先,普法教育流于形式,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的人比比皆是。从已经告破的类似案件分析,肇事者以男士居多,年龄在二三十岁,有的甚至是在校学生,他们往往年轻气盛,处事不冷静。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动机也是五花八门,有不满安检流程繁琐的、有发泄私愤的、也有恶搞的,更为匪夷所思的是有的竟然只是为了活跃气氛。一个电话、一句狠话貌似有口无心,但对乘客、航空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却是巨大的。他们之所以敢频频以身试法,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不懂法,意识不到发布虚假恐怖信息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到了“六五”规划,诸如“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的主题活动年年搞,采取的形式也是“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加资料”的老一套,没有与时俱进的创新,只是照本宣科,根本没有达到法律知识入脑、入心,并运用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行为的目的。

  其次,处罚轻,犯罪成本低无形中就是在纵容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按照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民用航空法》也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何谓严重后果?何谓重大损失?耽误乘客宝贵时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航空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影响国家声誉,这些算不算严重后果?算不算重大损失?但是截止到目前,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一般是行政拘留或罚款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即使判处有期徒刑也不超过4年。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无形中就是在纵容这种行为,为何立法机关不能在前几次“诈弹”事件后吸取教训,及时的提高法律的量刑标准?为何不能从治理醉酒驾车和食品安全上吸取教训?难道非要等发生了无可挽回的悲剧才能开始重视吗?

  “诈弹”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航空公司的警戒心能承受多少次“诈弹”的袭击,一旦有一次放松警惕,而“诈弹”又变成炸弹,后果将不堪设想。若想根治“诈弹”必须从我做起,每个人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深刻意识到发布虚假恐怖信息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无端加剧民众心理恐慌,还会给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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