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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

——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系列谈(一)
2013年10月29日 07:1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央政法委 陈里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总体思路不断明确,但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总的来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社会管理理念不够准确。

  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的思想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是重视经济增长,招商引资、上大项目,追求GDP增长是他们的主要追求,对于社会民生建设缺乏兴趣和热情。盖楼堂馆所、公款接待、公款旅游、公款出国有钱,但办教育、医疗、发放工人工资却声称没有钱。很多情况下,等到社会矛盾突出、突发事件发生时,他们才会想起社会管理问题,临时抱佛脚。

  重视强势群体权利、忽视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现象仍然存在。不少人有意无意把服务和执法的天平,倾向了强势群体一边。在征地、拆迁、市容市政管理中,一些领导干部更多地考虑既得利益团体和强势群体的利益,对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困难关注不够。一些城市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恰当地提出“无摊贩”城市,大大地挤压了弱势群体谋生的空间。

  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社会管理本来应该管理和服务并重,但相当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习惯于“管”“卡”“压”,习惯于围、追、堵、截,习惯于没收财物、收费办证、罚款了事。社会管理人员对于被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具有心理和道德上的优越感,居高临下、颐指气使;对于群众的需求和疾苦,缺少主动调查了解和上传下达。

  社会管理主体不够多元化。

  一些地方政府就像大保姆一般什么都想管,管了很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项,“越位”“错位”现象、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经常发生。社会管理领域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政事不分现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一些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实际成为官僚机构,成为“二政府”。一些本来应该由社会组织和市场解决的问题,政府却承担下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效率不高,很多矛盾集中到政府身上,出力不讨好。

  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空白。有些事情没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也缺位,使得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乘虚而入,祸害百姓,破坏正常社会秩序。近年来,一些城市频繁出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充分表明,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正常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群众越级上访数量始终高位运行表明,一部分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社会矛盾在基层政府难以有效化解。

  社会管理方式不够灵活。

  一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不够。由于对政府自身定位不准,对社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对公民权利缺少应有的尊重,一些地方在社会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简单管理甚至粗暴管理的现象,社会管理主要采取单一行政干预手段,即政府凭借政权力量,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组织制定、颁布、运用政策和指令的方法,来实现国家对全社会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很多时候,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仍然不高。

  二是对传统社会管理资源和手段利用不足。传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基层社会更多的是依靠宗族和乡绅治理。乡规民约、社会习俗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定的功能。但是,在社会改造的激烈过程中,这方面的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缺少柔性化的道德教化、沟通协调。

  三是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的手段单一。虽然在形式上,我国已经建立了从调解、仲裁、复议、诉讼到信访、上访等一整套的纠纷解决渠道,但是,还存在渠道不畅通、公正无保障、效力未确定的问题。很多时候,人们“信访不信法”“信用不信理”。大量法院裁定后的案件又重新进入信访渠道,最终由领导人批示甚至包案才能“息诉罢访”“人走事了”。

  社会管理法规不健全。

  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一些相关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总体上数量少,层次不高,缺乏配套,有的可操作性不强,尤其缺乏问责与绩效评估体系。对于如何规范大量的信访行为,如何引导和利用社会舆论,如何引导和利用新兴媒体,如何有效管理城市,如何有效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等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社会管理载体不够明确。

  随着城市单位体制和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发达国家社会管理的经验表明,“社会人”最终要变成“社区人”,社区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和最重要载体。我国的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有限,城市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另一方面,大量的城市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区之外,成为“漂泊的社会人”。

  所有这些问题都说明,只有改变既有的管理模式,政府从大包大揽中抽身出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公民自治的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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