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0日,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事发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今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死者家属、复旦大学在读博士孟建伟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10月22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但问题是,我国的司法公正总是容易受到这样那样的干扰,更有群众抱怨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众多的司法干预现象中,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预是危害最大、影响最深的。我国也一直强调要努力通过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基于我国屡屡发生干预司法的现象,强烈呼吁立法明定“干预司法罪”。
政府通过公函等形式,赤裸裸的干扰司法,太原并不是第一例。之前,重庆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曾经发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其所管辖的各律师事务所禁接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案件;陕西省高院在审理一起矿权纠纷官司时,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函称“如最高院不维持原判,将对陕西稳定造成消极影响”;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还曾以会议决定形式否定已生效的该省高院判决……尽管这次太原市的政府函件在请求“慎重量刑”的同时说“依法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但政府向法院发函的做法本身,毫无疑问是一种不应该有的干预司法行为。
在国外,干预司法是禁忌,对政治人物来说,干预司法无异于“自毁前程”。2006年10月,美国新墨西哥州某民主党籍政治人物涉及贪渎,若被起诉就无法参加11月的选举,当地选出的共和党籍参议员杜曼尼奇和众议员威尔逊女士致电检察官伊格里夏斯,希望检察官早些起诉,结果引起轩然大波,国会司法委员会召开公听会,司法部展开调查,最后在没有通联纪录的情况下,参议院纪律委员仍然通过了对杜曼尼奇的惩戒。2008年12月,比利时时任首相伊夫·莱特姆,打电话只是试图让法官推迟宣判“富通集团拆分是否违法案”的日期,结果莱特姆政府倒台。
在国外干预司法的后果之所以如此严重,除了其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之外,有明确的法律规制,是最重要的原因。比如美国,法律就规定“行为涉及妨碍司法,应该移送刑事究办”;1976年通过的《政府阳光法》则对司法关说进行了明确规定:“除非通知了所有相关各方,并且置于公开纪录中,否则议员不得就正在进行中的案件与司法人员联络,‘不论这种联络是口头或书面为之’”;新西兰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也规定:“妨碍司法公正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
虽然我们的是非观点总体上是明确的,任何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为都是不对的,然而权力、人情、利益等对司法的非法干预却屡禁不止,权力干预司法则更为明显,从“打招呼”、“写条子”、“下指示”等到如今的公然发函。为何如此,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妨害司法罪”只包括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而对干预司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罪名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官员因干预司法获罪或被问责。
近年来,屡有专家呼吁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也呼吁法官人格独立。然而,现实告诉我们,仅靠法官和法院一方面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在法治社会,还是必须通过立法,将任何权力、人情、利益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都纳入追究法律责任的轨道之中,让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敢迈出干预司法的那一步。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