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养一只狗不如强化养狗人责任

2013年10月12日 07:20   来源:红网   张立美

  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畜牧兽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开展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工作的通告》,就犬只登记备案免疫办证工作具体作出规定。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每户限养一只准养犬,禁止饲养烈性犬与大型犬。(10月10日《哈尔滨日报》)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日趋丰富,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在小区、大街上遛狗的市民也越来越多。但是,同时由于政府对养狗行为规范不到位,约束性不强,使得市民养狗带来众多社会负面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比如市民养的狗随地大小便,影响城市卫生环境;养狗数量较多,犬吠声制造噪音污染,影响小区其他居民休息;养狗人对户外活动的烈性犬管束不够,结果频频发生烈性犬咬伤人、咬死人案件。

  因此,从维护不养狗市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城市的养狗秩序角度说,确有必要规范市民的养狗行为。限制市民养狗数量,只允许市民养一只狗,以及限制养狗种类,禁止饲养烈性犬,这些规定也就显得并不荒唐,相反很有道理,这也是很多不养狗市民的长久呼吁和要求。

  然而,从根源上讲,市民养狗引起的种种问题和纠纷,错不在狗,而是错在养狗人,是养狗人自身素质不高,对养狗行为不注意,才放纵了饲养的狗闯祸。换言之,要让狗老实,不闯祸,关键不是限制狗,不是禁止饲养烈性犬,不是让市民只能饲养一只狗,而是要强化养狗人的责任,约束养狗人的行为,倒逼养狗人注意自己的养狗行为,管束好自己饲养的狗,不让饲养的狗跑出去惹是生非,侵害他人。

  所以,与其规定市民只能养一只狗,不如规定市民养狗造成噪音污染,必须对权益遭受侵害的市民赔偿损失。与其禁止市民饲养烈性犬,不如规定如果发生烈性犬伤人案件,那么养狗人就必须无条件承担法律责任,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之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养狗人的形式责任,让养狗人接受刑罚的制裁。

  事实上只有强化了养狗人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规范和约束养狗人的行为,也才能让养狗人遵守规定,依法养狗。即使不要求养狗人只能养一只狗,不能养烈性犬,很多人也会自觉的只养一只狗,不养烈性犬。反之,只要对养狗人的惩治力度依然较轻,那么即使出台的规定有很多,限制条件也很多,但是养狗人不会遵守,照样违规养狗。因为养狗人一般是经济条件较好人群,他们不差钱,特别是饲养烈性犬的人。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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