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位的公安局长,因偶然的机会被网友发现曾有法院判决认定他向上司行贿5万元。“行贿无罪”由此再度引发舆论热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估算,他认为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仅为受贿者的1%。
精确的数据或可再作考证,但“严惩受贿、轻纵行贿”却是事实。只要翻开每年最高检的工作报告,都能看到受贿案与行贿案的差异。客观而论,我们并不能强求受贿案与行贿案的完全对等,但差异过于悬殊,这样的司法现状显然不正常。
从行为性质上说,有受贿一定有行贿。受贿和行贿都是刑法罪名,不存在一个“严惩”一个“轻纵”的问题。就行贿而言,依“两高”联合发布的《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只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才“可以免除处罚”。
也正因为这个例外,为行贿人逃离法网提供了一道方便之门。如何判断行贿人的交代是“主动”还是“被动”,这里的自由裁量权足以藏身诸多猫腻。不区分行贿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区分行贿人悔罪的情节,以“主动交代”来免罚,已俨然有行贿人“保护伞”之实。要知道,很多贿赂大案都是纪委先介入,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谓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实都是在纪委双规期间的“被动交代”。以此为免罚的理由,难免造成对行贿人的轻纵。
有媒体建言,严惩行贿从“提高刑侦技术”起步。这因应了贿赂犯罪取证难的现实困境。于中国而言,刑侦技术的提高,确有必要。这并不是贿赂案件中才有的问题,而是侦查中的普遍问题。对贿赂案件的科技侦查而言,关联最大的就是监听。而监听恰恰又是最易引发争议的科技侦查手段。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中保持平衡,将成为“提高刑侦技术”的最大考验。
为实现对贿赂犯罪的均衡打击,同时体现罪刑相适应,笔者的建议是:取消《刑法》第390条中的“免除处罚”条款。而将后面的“可以减轻处罚”细化为 “应当减轻”、“应当从轻”和“可以从轻”三个档次,分别对应行贿人在主动交代和被动交代上的不同情节。
与此相适应,可考虑将已成为司法潜规则的“污点证人”制度合法化。与其让行贿人与办案人员在暗箱中勾兑,不如鼓励行贿人走上法庭公开指控受贿官员,并给予此类“污点证人”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制度“诱惑”。污点证人上法庭的另一重意义在于,民众可以清楚地知晓行贿人之所以从轻、减轻或免罚的原因。公开才是消除质疑最佳利器。
对行贿犯罪的轻纵长期以来备受民众关注。打击贿赂犯罪抓住受贿人这条主线是对的,但也不能对行贿视若不见,甚至有罪不罚。“苍蝇”和“老虎”一样该打。“老虎”少而危害大,“苍蝇”多且危害广。反腐败不能有所偏废。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这既是执政党的承诺,又是司法的底线。(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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