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摔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嫌疑人韩磊死刑。在庭审中,女童家属委托律师请求判处韩磊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273万元。韩磊则表示自己是近视眼且当时喝了酒,以为对方推的是购物车,摔了之后才知道是孩子。(9月17日《新京报》)
先与女童的母亲发生争执继而殴打女童母亲,后将儿童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死亡,起因只是一个小小的停车问题。如果稍微懂点文明礼貌、礼让三先,稍微有点尊重他人的人文情怀,稍微有点敬畏生命和法律的意识,悲剧或许都不会发生。一条仅在世上存活了2年10个月的生命,活生生地消失在了一个大男人手中,这个大男人无疑应该为此付出惨重代价。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近视和喝酒绝不是摔童尤其是摔死女童的理由。
当今世界,近视者何其多,像韩磊一样的高达575度的高度近视者也为数不少。按照常理,自己是近视和高度近视者,更该对自己的动作和行为有所掌控和把持。反观韩磊,似乎对“殴打”、“摔”等动作行为情有独钟。由于这些不该有的动作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生命的消失,这个时候还用近视来为自己辩解,无疑显得非常无力和苍白。难道你是近视,就可以随意打人、摔人?退一万步说,即使对方推的是购物车,就能因为你是近视而可以随意摔扔他人的物品?
喝酒更不是摔童的理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喝酒和醉酒状态下做出的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然你喝酒就“有点癫狂、有点要疯了”,说话就“有点歇斯底里”了,那你为啥要喝酒?如果喝了酒就可以摔童,就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都可以干而不受处罚,这个社会岂不乱了套?
摔童事件之所以发生,关键还是缺乏法制意识,缺少对生命的尊重。韩磊已经是“几进宫”之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且摔童事件发生之时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本应对法律非常“敏感”和“敏锐”,然而摔童悲剧依然发生了,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没有吸取“几进宫”的教训,没有通过“几进宫”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作为成年人,韩磊对摔童行为可能会造成女童死亡的后果应该能够预见,而从其自儿童车内抓起女童、举过头顶、摔在地上的一连串动作来看,大有不摔死女童不解恨之心。这完全是对生命的漠视和践踏,完全是把人的生命视同一只蚂蚁的生命。
法律是公正的,公正从来不会缺席。摔童者必须付出法律代价,任何借口都不能逃避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