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9月1日《京华时报》)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背景下衍生出的新的用工形式,是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遗憾的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逐渐演化为用工单位降低经营风险、规避社会责任的工具,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称为劳务派遣工不得已的标签。新《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曾经让人充满了期待,希冀着这将是实现“同工同酬”的最佳时机。然而,遗憾的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虽然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却也“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一个着力于解决“同工同酬”问题的法案,给出的却是有限制性的平等和公平,所谓同工同酬,简单地说,从事相同的工作,不是说要给出相同数量的报酬,而是说应该给出相同的报酬评价机制,有必要厘清的是,同酬应该是要包括工资、福利和保险的,如果在福利和保险那一块是残缺的,还算什么同酬呢?再者说,这也是可以从劳动合同法找到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实现同工同酬到底有什么样的难度呢?根据人社部负责人的介绍,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曾希望这一同工同酬权利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但因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强烈反对,而定位为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也就是说,一项关涉到千万国人平等劳动权利的法规,因为部分央企的反对,就可以夭折了,利益集团力量的强大可见一斑。为什么一个好的政策要屈服于部分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反对呢?部分央企又给出了多么强大的理由呢?部分央企诉苦说如果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姑且先不说这个理由是否,其间接释放出的信息,就足以让我们瞠目结舌了,也就是说,在央企利润中占了很大一部分,居然是对劳务派遣工的不公平“压榨”上,也就是说部分央企的“恢弘”成绩,并不是完全建立在技术和管理的优势上,而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甚至是知法犯法之上实现的。既然说是要保住利润,实现为国家创收,为什么不割掉编制内肥硕的“福利和保险“待遇呢?这样的区别对待,本身便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总而言之,不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所谓的新法规那就是像雨又像风的“谎言”,要命的是,这还不是善意的谎言,暴露出的问题更令人不安和焦虑。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