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责”(图)

2013年08月28日 07:04   来源:西安晚报   文/寇宇龙 图/王乃玲

  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8月27日《西安晚报》)

  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从立法的高度明确明星代言所应承担的责任。有些论者表示,这是有意推卸监管部门的责任,而将相关责任让他人分担。这样的论调初看之下似乎有些道理,其实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一些虚假广告可谓假得违背常识,明星和其经纪人及团队也对此心知肚明,但由于利益诱惑,一些代言人往往就失去了原则,明显不该代言的却代言了。当然有些明星可能真的不够“专业”而代言了虚假广告,出事之后觉得自己很冤枉,其实这不是冤不冤的问题,而是其在代言之初就缺乏责任意识的体现。明星不能因为自己不是检验产品的专业人士,就不顾任何后果随便代言,反而更应该为自身的影响力担当起相应的责任。

  其次,消法的修正是进一步厘清各个环节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而非将监管的责任分摊。即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一个环节的增强,它与广告监管、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必然是一个相互配合的关系,都应充分落实监管责任。

  因此,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责任细化。诚然,在产品监管到位和权益落实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细化责任,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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