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保险制度”不等于保证安全

2013年08月23日 07:24   来源:华西都市报   

  江苏拟推电梯保险制度。保险费率暂定为每部住宅电梯60元至100元/年,非住宅电梯每部200-300元/年,相应投保费用将由居民、维保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8月22日《扬州晚报》)

  刘孙恒:实行电梯保险制度,无疑是利好之举。尤其在“电梯惊魂”频现的语境之下,对于分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受害者的权益,都会起到积极的功效。

  刘昌海:在电梯里被困20分钟也要赔偿,这无疑是对电梯乘员权益的极大保护。不过,仍需明白的是,保险并不是在保安全,而是在保赔偿。而电梯的乘客当前最需要的恰恰不是赔偿,而是安全。

  刘孙恒:换句话说,上保险只不过是转移了电梯出事故之后的赔偿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电梯运行的安全问题。仅凭一个电梯保险制度,并不能成为电梯业主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动力,相反,由于一旦电梯出事之后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还可能让电梯业主对电梯的维护产生懈怠。

  杨国栋:所以,对生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电梯厂家;不严格落实安全规定和电梯维保标准的单位;为了节省支出,想方设法逃避检测的物业公司,有关部门都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厉惩处。违法成本高了,才能增强上述单位的责任心,真正提高电梯的安全性,减少“夺命电梯”。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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