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摔童更恶劣的是有案不立

2013年08月19日 07:14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对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严重罪案,居然久拖不立,且欲以内部处分来蒙混过关,这背后的渎职留给公众心理的强大冲击,并不亚于摔童。

  “林州摔童案”近日引发舆论持续热议。8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已被林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拘。18日,安阳市委、市政府又责成当地纪委和政法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进驻林州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人士表示,他们将对“摔婴”警察背后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从现有的信息来看,对郭增喜立案调查并刑拘可谓回归法治的起点。但这种为舆论所倒逼的依法查处又令人心怀忧虑:如果没有当地官员的震怒,如果没有媒体的监督,如果没有众多网民的围观,这样一起骇人听闻的“摔童案”会否就在象征性地“罚酒三杯”之后不了了之?

  倒逼而来的依法查处不是法治的常态。舆论能够倒逼成功,包含了众多偶然因素。这种“偶然的正义”显然无法满足民众对司法的期盼。“林州摔童案”也由此引申出另一种焦虑:该如何避免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枉法与渎职?

  渎职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当地警方对记者的追访极尽躲避之能事,但有关此案的那份“内部通报”已然证明了警方的知情。不管嫌疑人郭增喜当时是在何种情形之下,有了摔童的行为,他都脱不了刑事追究的干系。对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严重罪案,居然久拖不立,且欲以内部处分来蒙混过关,这背后的渎职留给公众心理的强大冲击,并不亚于摔童。

  从性质上说,摔童可归入个人恶行,渎职却俨然是一种司法生态。要回应社会关切,除了对“林州摔童案”要回归法治、依法查处之外,对于当地司法机关所表现出来的极不正常的包庇与渎职行为,也应纳入法治轨道。安阳组建调查组,是一个好的迹象。但更关键的还在于,安阳市检察院甚至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理当介入,并展开独立调查。本来检察机关被设计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监督公安。对于公安有案不立的,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等权限。若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还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但正是这些密织的法网,在“林州摔童案”中仿若成了“牛栏关猫”,徒具文本价值。要改变这一现状,有必要提升介入调查的检察机关级别,以排除在林州当地可能产生的种种不当干扰。如果有渎职罪案发生却迟迟不立案,甚至长时间视而不见、有意忽略,这又将构成新的渎职。看来,法治的实现还离不开舆论的倒逼,尽管这并不正常,但“偶然的正义”也好过“无正义”。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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