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共安全“助”和“惩”应双管齐下

2013年08月06日 08:13   来源:环球时报   吴庆宝

  近一段时间,公共安全事件频发,舆论的反思也很多。维护公共安全,政府应是第一责任人,要从制度上落实所承担的职责。

  首先,政府应加强社会救助力度,消解社会不满情绪,成为社会矛盾减压阀。以首都机场爆炸案为例,对于冀中星而言,他被打致残的主责单位在广东,而非山东地方政府。但当冀中星回到山东后,其直接依靠却是本地政府,本地政府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以对冀中星的生存给予指导和帮助,或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遗憾的是,多年来,没人为冀中星提供充足的社会救济,这可能是引发极端行为的内在原因。对于一些受害人,政府应加大救助力度,比如精神疏导、经济补助,帮助受害人治疗身心遭受的痛苦,以积极的救助行为,消减受害者及其亲人的心灵伤痛,增强其对政府和司法的信任与支持,避免其走上极端。

  其次,应加快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增强社会监管力度。近年来,刑罚执行部门多次呼吁,对于社会服刑人员、假释、保外就医罪犯,以电子手铐控制、监督其行踪,加强对上述人员的监管。由于意见不一,该建议没有得到试行。从最近发生的恶性案件来看,尤其对于因危害社会安全犯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施以高科技监控手段是必要的,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对犯罪分子全天候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犯罪分子始终处于监管者视野中,也可促使他们时刻警醒自己,提高社会安全保障程度。对于即将回归社会的解教人员,应当加大教育、帮扶力度,让他们练就自食其力的劳动技能,促成其就业参与社会的平和心态;因身体或者精神疾病家庭难以胜任监护的,政府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职能,安排其在相关医院就医和实施监护。

  最后,应加大刑罚执行力度,严控再次犯罪。在取消劳教制度后,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处以拘役、短期刑罚等,不因制度变革造成执法上的空当。对于因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健康被判处重刑的罪犯,应当严格控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防止其戴刑犯罪,或回归社会后因失去监管而再次犯罪。

  社会要发展,关键在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发挥,只要政府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充分落实各项法律制度的要求,积累的社会积怨就会逐步得到消解,法治信仰会不断得到增强。(作者是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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