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新思维

2013年09月30日 07: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 沈跃春

  ■将法治作为维稳的基本方式,真正转变维稳理念、思路和模式,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着诸多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树立依法维稳的理念,找准依法维稳的着力点,不断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以理念、思路和机制的创新,来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目标的实现。

  创新理念,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些年来,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利益冲突逐渐加剧,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维稳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有些地方采取的社会管治方式往往简单化和绝对化,导致社会矛盾冲突的数量反而有所增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甚至陷入一种“越维越不稳”的恶性循环。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既有社会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以及利益关系的失衡所导致的社会冲突增加等客观原因,也与现有的维稳理念、思路、方式和机制所暴露出的社会治理缺陷密切相关。

  在维稳的认识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误区。有些人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强化政府管控,只讲维稳、不讲维权,甚至把社会管理简单等同于维稳,要求增加政府管控投入,提高政府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追求刚性稳定目标,采取了“权力维稳”、“高压维稳”或“摆平”的策略,反而使维稳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

  破解这种维稳困境,迫切需要走出僵化的思维误区,将法治作为维稳的基本方式,真正转变维稳理念、思路和模式,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维。就地方政府而言,有些地方以往那种怕事、瞒事的维稳思维需要更新,简单、粗暴的维稳方式和“摆平”、“搞定”的维稳策略需要摒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在维护社会稳定法治建设方面还提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要确立法治思维模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创新思路,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前提。维护社会稳定,根本的出路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思维是基于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为标准,以符合法律逻辑的方式对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结论的主观认识过程。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加以执行的方法。

  创新思路,就是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不仅要确立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等法治理念,而且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理顺社会利益关系,保障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权利,规范国家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

  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来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导者,必须主动适应法治环境,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办事,扎实推进公正司法,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法律授权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和社会管理。各级政府要以自身的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取信于民,建立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合理预期;同时,也要加强规范引导,引导公众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严格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利,避免制度外的纠纷解决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切实建立起权力分立制衡的法律机制,控制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规范公权力的运行程序,把政府和官员控制在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范围内,使得他们只能依照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从源头上遏制侵犯民众权利和利益行为的发生。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稳定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本质是还权于民,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在法治的框架下,倾听民众的呼声,满足民众的诉求,解决民众的难题,通过创新社会服务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中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管道,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扩大社会组织参与,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性机制。

  二、公众参与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扩大公民参与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群众的社会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化,政府包揽一切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不合时宜,社会管理主体亟须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也就是从一元向多元转变。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拓创新群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要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坚持改革就是创新,突破既得利益群体的阻碍,通过改革形成中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体制。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要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权责明确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绩效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完善权益保障机制,以机制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体系,达到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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