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尊严死”亟待法律规范

2013年08月01日 07:10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面对根深蒂固的伦理传统,对“尊严死”概念谨慎推行,并给予其严格的“生前预嘱”的约定,是必要的。

  最近,因为媒体的报道,一个潜伏在日常生活湖面之下、敏感而严肃的问题被重新提起——那就是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向公众普及和推广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尊严死”的概念。

  “死”是一个“大”得简直让人不敢正视的问题。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之眷念根深蒂固。民间百姓,即便经历着战乱饥馑甚或妻离子散的苦难,也不会轻易言“死”。向来有“好死不如赖活”“人命大于天”的看法。因此,生命权向来被视为最高权利,受到世界各国最严格的法律保护。

  但是,从我们的文化传统看,也存在着“舍生取义”“重诺轻死”等另一种价值取向。这种价值的核心是“尊严”。

  文明的发展倾向于达成以下新的共识:衡量幸福的,不是生命的长度,而是生命的质量。潜在的推论是:当生命失去了质量时,生命长度的意义便需要重新衡量。即便如此,以生存为内核的平民生命观,与以尊严为内核的知识分子生命价值观,绝对没有高低之分。但也因此,“尊严死”应该获得与“生”一样的权利。

  对普通人来说,死亡也许过于遥远;而对那些ICU病房里已经失去行动甚至思维能力、毫无复原希望的病人来说,身体被切开插满导管,承受着心脏电击、大量灌药、因心肺复苏术带来的肋骨断裂的痛苦,每天都大量重复发生。一方面是病人的“生不如死”“求死不能”,另一方面是家属在伦理和现实痛苦中饱受煎熬。

  因此,普及和推广“尊严死”的概念,其实兼具了文化和现实的土壤。需要强调的是,“尊严死”是“对没有任何恢复希望的临终患者或植物人停止单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的毫无质量的生命状态”,并不同于“安乐死”。后者是“在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

  尽管单从维护生命尊严的角度,二者的区别似乎仅在于程度,但在目前法律的层面,却有合法与否的区别。即便法律没有禁止,面对“死”这样严肃的大事,面对根深蒂固的伦理传统,对“尊严死”概念谨慎推行,并给予其严格的“生前预嘱”的约定,是必要的。解决了理念问题,如何规范执行程序、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等,则是相对容易的实践问题。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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