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有“尊严死”的选择权

2013年07月31日 08:13   来源:西安晚报   乔志峰

  大限将至时,是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据悉,北京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对此,北京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其效果和发展,并对该协会在法律范畴内的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7月30日《京华时报》)

  前段时间,一篇题为《美国医生得了绝症,为什么会放弃治疗》的文章流传甚广。文章中说,几乎所有的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都目睹过“无效治疗”。所谓的无效治疗,指的是在奄奄一息的病人身上采用一切最先进的技术,来延续其生命。病人将被切开,插上导管,连接到机器上,并被持续灌药。这些情景每天都在ICU(重症监护病房)上演这种折磨。有很多医生明确表示:“答应我,如果有天我也变成这样,请你杀了我。”文章结尾时有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假如死亡也有一种艺术形式,那它应该是:有尊严地死去。”

  在我们传统的观念里,不惜一切代价延长病人的生命——哪怕只是一秒钟,是医护人员特别是病人家属义不容辞的责任。果真如此吗?生命当然是最可宝贵的,但生命除了时间的延续,是否“有尊严”也是生命质量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不惜一切代价延长病人存活时间的过程,往往成为增加病人痛苦甚至剥夺病人尊严的过程。那些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临终抢救,真的每一次都有必要吗?

  是否对重症病人放弃临终抢救,跟备受争议的“安乐死”有点类似。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些领域不再是禁区,应该允许讨论、允许争议,也应该允许朝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转变。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病人本人的意见,谁的生命谁做主;另一方面,还要从制度和立法上对相关程序进行规范,保证病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受干涉。“尊严死”(即我们常说的“善终”)既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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