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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链马路让“不得开挖”变空谈(图)

2013年07月30日 07:26   来源:法制日报   堂吉伟德

陶小莫/画

  南宁市会展路鑫龙小区附近一段三四百米长的人行道,今年以来就已经开挖了6次。此举引来居民不满,称既不方便大家出行,又浪费资源。对此,南宁市有关部门表示,频频开挖有多重原因,一方面会展路是一条精品线路,需要进一步提升品质,有些建设是必须的;其次,受资金、计划等影响,难以确保不同的施工单位同时开工(7月29日《南国早报》)。

  人行道半年开挖6次,将“拉链马路”的疯狂上演到了极致,也再度让这一城市顽疾暴露于公众视野。虽然有关部门曾保证“不再随意开挖”,但面对各施工单位“你打你的锣,我敲我的鼓”的现实,这样的承诺显然很苍白。

  其实何止是承诺,“不得随意开挖”属于明确的法律责任。1996年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地方层面,南宁出台了相应的地方规定,《南宁市市政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包括维修和升级改造)后的道路5年内不允许再开挖。一条经过维修并铺上沥青的人行道,半年经过了6次开挖,几乎让“不得开挖”的规定成了摆设。

  尽管有相应的规定与制度,但往往执行者、实施者和监督者都是“一家人”,使得制度成为摆设。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尽管“拉链马路”现象严重,有些甚至还有“顶风作案”之嫌,却很少有人为此受到责任追究。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马路重复开挖之弊,城市规划之乱和重复建设已成普遍现象,那些建了就拆的标志性建筑,那些随意调整的城市规划,那些建好就废弃的公共设施,显然问题更加严重。如果连这些都未能被有效限制和约束,那么马路重复开挖就属于“小巫见大巫”,更难令决策层和执行者重视。

  避免“公家”的铺张浪费须强化权力制约,加强公共财政的绩效审核,强化权力制约,显得尤为关键。在制度设计上,应从重视城市的科学规划、改变官员以GDP为主导的政绩考核体系、拆迁和重建决策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等入手,特别要注重建立健全审批和监督机制及质量问责机制,以此倒逼各项制度的落实。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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