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和债权融资“双管齐下”约束圈钱行为

2013年07月25日 07: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必须通过多层次的融资渠道,来完善当前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结构,既要扩大股权融资再融资的比例,放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门槛;同时也要注意配合债权融资来完善企业的信托责任,进而无论是从制度还是道德上对恶意“圈钱”行为进行约束,使得市场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多管齐下才能够从多方面解决中小创业企业融资的困局。

  ——付 鹏

  创业板指近日连创新高,在A股传统行业处于挣扎和低迷的阶段,似乎从中国股市本身来看,股市的结构性变化完全符合我们经济转型的大背景。我们定义资本市场的本质就是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创业板正在为中国经济转型发挥着特殊功能。

  随着“产业升级、经济转型”这八个字在中国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很多中小微企业正成为当前中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由于中国传统间接性融资渠道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技术评估和估值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这些创新型企业普遍都面临着固定资产不足的情况,银行融资渠道对于这些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来说门槛相对变得高很多,因此,这些企业面临着多方面并存且相对复杂的问题。

  理论上再融资的手段可以有很多种,对于当前已经上市的很多创业板企业仍然面临着“资金饥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做足文章:

  一方面正如监管层所说要优化创业板准入门槛,积极的建立创业板再融资体系。

  首先,设计创业板融资渠道的大门本来就是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条直接融资通道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如果过高的财务准入门槛成了拦路虎,就与设立的初衷南辕北辙。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从制度建设上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与创新,近期国务院发文提出,证监会要适当的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门槛。并且相关管理机构都做出了积极的表态,这为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增添了一股强劲推动力。

  再者,由于当前市场资金在这几年开始逐步的追随着中国金融制定者既定下来的发展规划,大量的涌入创业板,导致当前创业板都在上演着“疯狂”。而熟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士都知道,如果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进行再融资,定增发行的股票价格不能够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这对于股本很小的创业板公司来说,想短期“做高股价再融资”其实并不难,因此在当前这种“疯狂”的市场氛围下,启动创业板“再融资”不得不防范“圈钱”的可能性。

  而对于再融资之后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最后也多成为市场人士普遍的诟病,近几年在中小板、创业板出现的业绩“变脸”、违规行为、大股东大肆减持套现、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参与理财、募集项目未完成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如果在当前这种市场的“亢奋”情况下,单纯只因主板、中小板都有再融资制度,而创业板没有,并在没有完全准备好监管的情况下放开创业板再融资的大门,或许将直接刺破“泡沫的幻影”导致真正应该为小微创新企业发挥资源配置的市场最后因为过度的“欺骗”而失去难能可贵的信任,恐怕这就得不偿失了,而这对那些真正“差钱”真正用心经营、用心回报股东的创业企业来说更是沉重的打击。

  因此,创业板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再融资规则,就不能再走之前的老路,而应该根据创业板公司本身的特点,建立适合创业板市场的再融资制度。该严的就要严,对那些“不干正事”一心只想“圈钱”,缺少责任的企业,必须要排除在市场之外。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不让创业板的新高成为“泡沫的幻影”和“再融资的幌子”。

  从最近监管层的行动来看,似乎我们的这种担忧有些多虑,看起来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尤其是从近期对于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审理来看,如贤成矿业在2010年和2011年再融资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对未来创业板再融资开启后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敲响了警钟。

  另一方面,笔者认为,除了完善现有的股权融资通道以外,还应该加大债权融资的比例。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会议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都表示要逐步扩大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由于社会债权融资成本受到资金成本普遍偏高的影响,再加上债权融资需要承担更多的信托责任,因此就导致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内的企业家更希望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融资的问题。而已经上市的企业,则更偏向于定增模式,不但程序简单、费用低,而且监管层容易审批。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对于股权融资的特殊偏好呢?

  笔者认为,关键还是因为股权融资模式在当前中国监管模式下没有体现出应有的“责任感”,使得很多企业都认为股权融资的资金是不用还的且不用承担相应的信托责任,于是逐渐地成为了一种不需要很多“责任”的“廉价的”圈钱行为,而债权融资很多的责任约束又成为了这几年企业不愿意扩大债权融资比例的关键因素。

  因此,必须通过多层次的融资渠道,来完善当前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结构,既要扩大股权融资再融资的比例,放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门槛;同时也要注意配合债权融资来完善企业的信托责任,进而无论是从制度还是道德上对恶意“圈钱”行为进行约束,使得市场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多管齐下才能够从多方面解决中小创业企业融资的困局。(证券日报 付鹏)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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