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一行3人是洪湖人,在武汉市汉口一工地打工。7月22日上午,他们干完活不久,到汉口金家墩客运站附近准备回洪湖老家。3人站在路边挥手,一辆过路私车停了下来。“上哪去啊?”车主开窗问了一句。得知顺路,男车主很爽快地答应了,同意免费搭乘他们,可是中途却因嫌民工“味儿大”将他们遗留在高速公路上。(7月23日《楚天都市报》)
不能不说这位车主一开始心存善意,答应让三位民工免费搭乘,也是助人为乐的精神体现。可是,却在中途因为嫌民工“味儿大”将人甩高速,丝毫不考虑民工怎么回家,安全与否,又体现了其行为的恶意,一下子抵消了开始的道德高尚,变得让人不待见。
既然要捎脚,就要好事做到底,高速上很危险,天气炎热,万一因此而发生意外,如何是好,该算是谁的责任的呢?随意将民工甩在高速路上,如果说开始是帮人,那么最后却变成了“害人”,不值当。
民工“味儿大”,那是因为民工打工条件简陋,没有很好的条件能够方便地洗澡,更何况民工在炎炎夏日里干活,出汗很多。如果车主能够想到民工打工的不易,在城市打拼的不易,养家糊口的不易,没有民工的“味儿大”,哪来城市的味儿小呢,也许就不会“中途变坏”。
助人为乐,学雷锋,做好事,既然答应了,应诺了,就要好事做到底。这不仅是做人的基本素养,也是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既要雪中送炭,更要锦上添花。做好事不能太偏执,自己认为好的事情就去做,而自己以为不好的事情就不做或者中途变卦,这都是助人为乐的偏执和缺憾。
司机这种主动邀请并免费载客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行为,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行为未完成,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司机将乘客弃于高速公路上,同时违反了交通规则,如造成乘客伤亡,司机可能以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助人为乐,应该体现全面的助人为乐素养,如果一半是善,一半却是恶,就抵消了助人为乐的结果。全程负责才是好意施惠应该追求的目标,半途而废不仅让助人为乐中途夭折,也让道德打了很大的折扣,甚至是一种亏损。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