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几十名残疾下岗工人联名举报,在温州发生了一起法院“一事二审”的离奇案件,是导致他们下岗的缘由。(7月9日新华网)
好一个“一事二审”!国内也好,国外也罢,法律上普遍有“一事不二审”原则,可在现实中竟然发生“一事二审”这样的咄咄怪事,真是不可思议。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还导致数十名残疾工人下岗,简直太匪夷所思了。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从报道来看,案件的起因是:2009年9月,豪赌而债台高筑的瑞安鸿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同温州某私人担保公司的两个人到瑞安市华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要求华宝公司为鸿锐集团公司向这家担保公司的2300万元借款担保。出于对鸿锐集团的信任,华宝公司在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签了章。不久,其因债务高达十多亿元而出逃境外。2012年5月,该担保公司因未能收回借款将王某告上温州鹿城法院,同时也将后者列为被告人之一。但由于王某一案已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瑞安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原则,鹿城法院和温州中院均对原告的诉讼予以了驳回。但事情很蹊跷,中院的终审裁定后不久,该担保公司又以同样的事由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鹿城法院对华宝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这次他们撇开了原来的被告王某,将华宝公司单独作为被告。更令人膛目结舌的是鹿城法院这一次偏偏也就不顾“一事不二审”的原则,受理了该担保公司的诉讼,立即裁定查封华宝公司财产2700万元,当天就通知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银行,冻结了华宝公司价值6000余万元的两处厂房土地使用权。而后于2013年3月19日,再裁定中止诉讼。
这也就是说,财产先把你给冻了,案件暂时不审理。华宝公司是否有经济责任不管,先就把财产这么无限期的冻结。因为王某出逃在外,刑事案件的审理不知何时终结,从而导致华宝公司遭受灭顶之灾,数十名残疾工人被迫下岗,是为遗憾。
案情摆在那里,想必该怎么判案用不着老百姓指手画脚,也都知道“当前担保风险链快速传导放大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应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更何况,涉及数十名残疾工人的吃饭问题,怎能在案情还不明了的情况下想冻结就冻结?“慎用”二字何从谈起?
也许在相关法院眼里,数十名残疾工人的吃饭问题无关紧要,只要能为该担保公司“保全财产”,就比什么都重要,甚至连最起码的司法原则都可以不顾,简直就是再典型不过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还有什么公正可言?
很显然,是有意倾斜,创造了选择性判案的奇迹,想当然没什么公正可言。最终蒙受损失的,不仅仅只是一家公司遭受灭顶之灾,数十名残疾工人丢了饭碗这样简单,还有损法院形象和威信。到头来,受伤最深的却是法治。
说白了,不该“一事二审”的审了,该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反倒不懂得维护,哪怕就是过度透支司法公信力也不顾,叫法律情何以堪?只能说有这样的法院,千真万确令法治蒙羞。
我们的法律还不足以受人尊重和敬仰。一是法律不时沦为权力报复性武器,二是法律未能有效保护公民权益,令人愤怒而失望。因此,维护法律尊严都来不及,怎能雪上加霜呢?又如何让更多的人尊重和敬仰法律?
习总书记曾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表示,要实现这一目标,各级法院就是要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尤其是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各级法院更要审理好。
凡此种种,说得太好了。但只有法院秉公办案,可谓明镜高悬,才能做到以公正立公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毕竟,“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