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乡约即乡规民约,是邻里乡人之间签订的以提升道德修养、实现互助救济、维护乡村秩序等为目的的合约。乡约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在传统社会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乡约具有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属性,这与基层群众自治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当前,合理利用乡约能够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乡村和谐稳定。
合理利用乡约有助于推进基层群众自治
有利于提高基层群众自治能力。目前,一些基层群众权利义务意识、平等意识、理性精神等比较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不强,影响了基层群众自治的顺利推进。乡约在古代基本上是为自治而签订的合约。现代的乡约则基本上是在遵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基础上形成的,内含着权利义务意识、平等意识、理性精神等。当前,通过制定完善乡约,有利于培养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意识、平等意识、理性精神等,提高其自治能力,更好地推进基层群众自治。
有利于培养基层群众自治领导人才。我国传统社会注重德治,主要是依靠有德之人进行治理,强调治理者的道德感召能力。当代中国注重法治,但注重法治并不是对治理者的道德没有要求。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如果领导者有才无德,则其才可能祸乱地方,影响基层群众自治。我国传统社会的乡约就特别注重砥砺参约之人的道德品行,现代的一些乡约也非常注重道德的力量。在制定完善乡约的过程中,可以让基层群众对大家公认的、约定俗成的道德品行和行为准则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这对基层群众自治领导人来说是一种有效的道德约束,有利于培养德才兼备的基层群众自治领导人才。
有利于丰富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需要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不断化解基层社会的各种矛盾。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基层尤其是农村基层地区基本上仍然属于熟人社会,村民彼此之间有着深厚的乡情和宗族血脉联系,这为运用乡约解决社会矛盾、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提供了有利条件。当前,一些农村地区利用大家公认的乡约,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冲突,取得了良好效果,成为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一种有效形式。
制定完善乡约需要注意的问题
解决单重私德的问题,转向私德与公德并重。我国传统社会的乡约比较注重的是私德,这并不符合现代社会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要求。所谓私德,梁启超认为:“一私人之独善其身固属于私德之范围,即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也”。以此来衡量,我国传统社会乡约规定的诸如“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其着力点正是在私德方面。何为公德?从整个国家来看,就是要有为国家和民族的文明进步而奋斗的意识与行动;从地方来看,就是要有积极投身地方事务的意识与行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乡约要更好地发挥解决社会矛盾、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作用,就要更加注重公德,规范群众在基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中的行为。
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转向实体与程序并重。我国传统社会的乡约重实体轻程序,现代一些乡约依然存在这一弊病。事实上,乡约制定出来之后要真正发挥作用,成为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有效手段,还需要有一些程序性的规定。尤其是在依据乡约来解决基层的一些矛盾纠纷时,更需要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否则乡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课题组成员:吕中行 谢俊英)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