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岂能拿无效告示来推卸责任

2013年05月31日 11:19   来源:齐鲁网   舒 锐

  28日,微博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该告示写道:“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有事走楼梯。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的配合。”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5月30日东北新闻网)

  法院是公共场所。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法院工作人员有责任保障各项设施的安全性。近日来,电梯伤人事故频发,本应引起各地电梯所有者和管理者更足够的重视。责任者应采取积极措施,严防悲剧再度发生,而当地法院明知“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本应及时停运维修甚至更换,却采取这种推卸责任的方式,实为掩耳盗铃之举。

  告示显然不能免除当地法院的相关责任,如此告示实属无效。侵权行为法规定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正如当地律师认为的,“如果真出现事故,当事单位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

  其实,让问题电梯继续运行只是当地法院犯的第一个错误。更不妥的是,并不是每个民众都熟知法律,法院的行为对公众或多或少有着导向性,法院本应成为依法办事的排头兵,而这种无效告示将引起部分民众产生对法律的误读,他们将认为,法院认可以“告示”风险来推卸责任,进而争相效仿也不无可能。不得不说,当地法院不仅没有担负起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更进行了一次糟糕的违法宣传。

  目前,该告示已经被保洁人员以擦洗的理由揭去,记者也并未看到保洁人员将“擦洗”后的告示再次贴上。公众自然期望这份告示被永久揭去,也期望当地法院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别再让电梯带病上岗。然而,揭掉纸质的告示易,揭掉人们心中的“非法告示”难。

  在5月28日,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指出:“法院要积极回应民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民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并不仅仅限于审判业务,而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当地法院更应及时向公众作出相关法律解释,并真诚道歉。各地法院也应以此为戒,维护司法神圣、权威的形象不仅在于公正的审判,更在于把握好每个细节,让法院真正成为“依法办事的排头兵”。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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