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社保案,官员不能成漏网之鱼

2013年04月25日 07:04   来源:红网   侯文学

  日前,因伪造判决书、核销被挪用无法收回的308万元社保基金的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伟华,被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4月24日《人民日报》)显然,在这起案件中,相关官员绝不该成为漏网之鱼。

  1996年前,东源县挪用600多万元社保基金,借给当地沾亲带故的企业搞经营,但借款企业纷纷亏损、破产或关停,导致11笔308万元借款无法收回。2001年,广东省政府发文要求各地于2002年底前完成挪用社保基金清收工作,但东源直到2010年仍未完成清收工作。于是,“上级领导”要求在当年12月底前,将这批无法收回的社保基金以“超过诉讼时效”及“无法收回”为由进行核销,作为清理成员单位代表、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伟华在参加县里的一次协调会上接受了这项“特别任务”。于是,他伪造8份判决书,演绎了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的荒唐案例。

  刘伟华面临刑事责任乃咎由自取。作为人民法院的负责人,他本不该参加“政府协调会”接受官员布置的“任务”,更不该炮制假判决书“依法填补”社保亏空窟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等多位法律专家认为,宪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政府无权对法院下达命令。他们对此案主角刘伟华的法律意识淡薄,深感震惊。案发后,刘伟华抱怨说,自己多次找过县领导,但领导们说,公家的事不会让个人承担责任。在假判决之前,他也口头向法院院长汇报过,得到口头同意说:“县里的事有什么办法?”,现在出了事却是他一个人承担责任,深感不是滋味,认为这是“体制的结果”。

  刘伟华的“抱屈”不是没有道理。这是因为,挪用社保基金借给企业搞经营,本身就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因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必须规避风险,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不允许借给企业搞经营。河源挪用社保基金借给企业,决策者无疑是政府官员,而不是法院领导。通过法律手段,以“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收回”为由进行核销,则有掩盖违法违规行为之嫌。而这一切的操盘手,显然是河源县的政府官员。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据此,追究东源社保案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能止于法院副院长,而应进一步追究涉案的政府官员。因为,当年决定将社保基金借给企业搞经营的,以及这次操控法院作假将损失的社保基金“抹平”的,均是当地政府官员。只让刘伟华当“替罪羊”,让官员成为漏网之鱼,显然有失公正。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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