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底,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新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60多载的艰辛探索,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逐步积累形成了弥足珍贵的经验,这包括需要正确把握和解决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稳定性的问题,与深入实际调查相结合,与分析社会生活多方面所提出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将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植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
正如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确实,从立法体系化、科学化的角度看,现行民事法律“体系”还只是由一些单行法拼接而成的集合体,它欠缺科学化体系需要的分工与配合这些最基本的因素,也缺乏板块之间的逻辑。而且,这些单行法自身因为历史形成的概念和制度的缺陷,并没有予以整合或者消弭。新近的一些立法和立法动议,出现了不断增加的追求单行法的倾向。这些单行法只考虑自圆其说的小体系,而不顾及立法动议和其他已经制定的法律的衔接,更不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的体系化整合的基本逻辑要求。这些情况使得民法整体立法越来越难以整合,使得民法典立法的目标实现越来越遥远。这就是立法碎片化趋势。
民法立法的碎片化,或者说非体系化倾向,将使得我国不能够为法律学习和法律适用提供和谐统一的立法资源的情形日渐趋于固定。这种情形,最终受到损害的并不仅仅只是法学的混乱,更受损害的是法律的实践。在参加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法院召开的案件研讨会上,笔者发现,一些在法理上分析起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常常会在学者中间产生多种分析和裁判意见,而这些意见多有法律依据。所以,依据现有法律,法院判案常常遇到困难;案件判决后社会不认可这些判决,这种情形已经不少见。
近年来,不但国家立法机关不再主动追求大量的民法规范的体系化,而且学术界似乎也不再提及这一点。整个中国法律界似乎都忘记了改革开放初期建立的以制定民法典为目标的民法体系化的目标。对于以单行法为主导、以各个单行法自圆其说的编制这种立法模式,法律界似乎都已经默示认可。但是我们认为,立法的这种碎片化是难以接受的。因为:第一,改革开放较早制定的法律,内容多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量的规范被抽空或者被替代。比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包括的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的内容总共才只有130条左右,但是已经被替代或者实质上被放弃的条款超过了100多条。第二,许多重要的民法单行法,因为产生于不同时期,其中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存在严重冲突,比如,合同法和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废止的规范,就存在这些问题。这些规范对于市场交易意义重大。第三,单行法制定时基本上都是自善其身、自圆其说,欠缺从民法典角度的全面考虑,也欠缺和现有法律规范资源的整合。目前,相当多的规范缺失,同时相当多的规范重合。另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之间也存在多点不一致。这些立法、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欠缺体系性整合,导致法律资源以至于法律效力混乱,妨害了法律的贯彻执行,也妨害了法治的威信。
十八大报告再一次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意义,也强调了科学立法的意义。这些重要的思想落实到民法立法活动上,就是要我国社会尤其是立法者认识到实现民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性。在世界各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目标是颁布民法典。通过民法典的体系整合作用,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乱与冲突就能够被消除,因此,制定民法典是实现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化、科学化的最佳道路。从2002年至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停滞了十多年了,现在正是应该重新启动的时候了。只有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实现民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算真正建成。中国立法者即使不能马上制定民法典,也应该加强现有民法的体系化整合工作,促使现有民法资源内在和谐、制度科学,符合体系化的要求,使得这些法律成为法律学习和适用的切实的依据。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