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上午9时46分,网友“lee振麟2445240177”发布微博称,一名交警清明节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甲子闹市拔抢,恐吓周边人不退就开枪,并贴有拔枪现场图。该微博被疯转并引发热议,汕尾交警支队负责人6日告诉媒体记者,信息还在进一步核实,将由陆丰警方发布具体情况说明。(详见本报今日A5版)
应该说,陆丰这名拔枪交警当时疏导交通的心情是很迫切的。从现场照片可看出,马路上人车混行,十分杂乱。或许是他在久疏不通的情况下,心情已变得十分烦躁;或许是接到什么紧急任务,需要赶紧打开通道;或许是个别司机、行人态度蛮横,拒不听从交警指挥,他便掏出这武器作为“撒手锏”。若果如此,则这掏枪的危险性会更大。既往案例中,警察在情绪失控状态下拔枪伤人的悲剧并不鲜见。
据新华社报道,2011年4月18日晚,广西来宾市某派出所副所长陆涛在桂林一娱乐会所消费,因小费问题与会所经理李庚生发生肢体冲突。陆涛竟拔出枪来,子弹击穿李的右腰后继续穿透音响师秦家玉的左腹,致秦重伤、李轻伤。这一打斗纠纷中,或许陆涛拔枪最初是想威胁对方,但正所谓“冲动就是魔鬼”,子弹魔鬼似地蹦了出来。事后,陆涛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5年多。
当然,陆丰拔枪交警与此不同,他是执行公务,无关个人恩怨,情绪不大可能极端冲动。但谁又能保证,在人多车杂的混乱状况下不会“擦枪走火”?即便是鸣枪示警,有时也会生意外。12年前,江苏灌云县法院在执行一起生效判决时受阻,带队的法院副院长田克全在围观者众多的情况下随意拔枪示警,结果子弹误中一名10岁男童头部致其死亡。其后,田克全以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被判刑10年。
正因枪械如此容易“失事”,《警察法》第10条规定对于用枪设置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另外《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0条规定,当“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时,不得用枪。清明交通堵塞,源于一部分人存在交通违法或不文明交通行为,与暴力犯罪毫不相干,又属于“群众聚集场所”,交警拔枪明显将枪口用错了指向,即便主观意图是好的,也应属于滥用枪支的违法行为。
拔枪,本应是警察用来除暴安良的最后“法宝”,却在如此场合“杀鸡用牛刀”,折射了部分公职人员动辄滥用“重器”粗暴执法的可怕思维。不惟警察如此,其他执法部门也很常见。本来通过劝导可做通工作的,非得用罚款、拘留解决;本来轻罚就可起到教育作用的,非得重重地罚一笔巨款;本来吆喝两句就可劝走违章小贩的,非得冲上去拳脚相加;本来通过正当的市场和法律途径可拆除的,非得使用暴力强拆……而且其使用“重器”,往往并无“重典”为依据,不经意就越了权、违了法。
这些鲁莽、粗暴的执法行为,粗看似乎增加了执法威慑力,实则严重贬损了执法威严,久而久之反会削弱其威慑力。试想,如果交通治堵都可以随意拔枪恐吓,人们司空见惯了,今后警察再掏出这阴森森的武器,谁还会怕呢?如果行人随地吐口痰就要被拘留,那执法不就变成儿戏了么?越权滥用,往往比不作为更会损害执法者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