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新闻办30日说,原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两月后复出,任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后因忻州市环保局局长工作调动,市环保局工作由杨存虎暂时主持,并称这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干部任职有关规定。(1月31日《京华时报》)
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本身就是“烂尾事件”。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000元以上就涉嫌贪污罪。杨存虎女儿占有5年空饷,合计10万元之多,他不可能不知道此事,若没有他的身份,也不会有人如此“厚爱”其女儿。若是他有意安排,已涉嫌犯罪;若他只是“默许”,那也是严重违纪,且从中安排之人应同受查处。
当地本应及时立案追查杨存虎的法律责任问题,却只给出了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的处理结果。去年新京报就曾刊发评论《书记女儿吃空饷,涉嫌贪污罪》,质疑当地用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追责。这一事件已经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即使仅从情理上,杨存虎也不应在如此短时间内被重新任命。
另外,这也并不完全符合干部任职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规定: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虽然《办法》还规定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同时,市环保局副局长比之县委书记在行政级别上也许要低半级,杨存虎也是因为原局长调动才支持工作的。但是,国家之所以出台政策限制“问题干部”的复出,实质上就是在限制他们所拥有的公权力和肩负的行政职责。干部管理部门不能将“与其原任职务相当” 机械地理解为“同级别”,这是对党和国家规定的阉割,而应该从《办法》“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的初衷出发,比较先后职务所具有的权责。
可以说,主持全面工作的市环保局副书记、副局长和县委书记在权责上是相当的。让杨存虎在仍有被调查必要的情形下,闪电般异地上任相当的新职,不可谓不违反相关时限规定。另外,在忻州市环保局局领导简介中,除了参加工作时间和任现职时间之外,并没有其他介绍,对受行政处分的情况更是只字未提。这是疏忽大意还是有意掩耳盗铃?当地也需要对此给出说法。
即使是正常提拔一名干部,也要经过考核、审查、公示、试用等程序,而杨存虎等多数“问题官员”的复出,却总是无声无息。而要杜绝杨存虎现象的再度发生,就要建立起“问题官员”彻查制度,避免行政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混淆;架构起“问题官员”复出的清晰透明程序细则以及具体全面的评估系统;对让“问题官员”问题复出的上级官员也应追责到位。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