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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法典早日颁行鼓与呼

2013年01月09日 09:34   来源:人民日报   王利明

  □民法典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公民日常生活的规范和指引,它已经成为这个国家法律文化的载体和表现

  30年前,当我还是一名研究生,初涉民法学习和研究时,佟柔等老一辈民法学人怀有的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梦想便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那时,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商品经济逐渐活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也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制定民法典,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私有财产,促进商品的自由有序交易,成为法学界面临的首要课题。

  30年过去了,我国民事立法不断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制定或修改,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使得民法体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基本形成。但是,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协调的中国民法典仍然没有产生。有人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形成了,民法体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也基本形成了,还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吗?

  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立法机关对民法典制定采取的分阶段、分步骤的战略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客观需要,也符合人们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识的深入。但是,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出的民事单行法律,受到制定时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认识水平、立法技术的限制,不全面、不系统、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常常出现顾此失彼的法律冲突。比如:同样是“消费者以商品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赔偿”,有的法官援引合同法,有的援引侵权责任法,有的援引产品质量法,有的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庞大的单行法中去寻找裁判依据是非常困难的,找到的法律规定很有可能是相互冲突、矛盾的。

  因此,在民法体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基本形成的基础上,应该对现有民事单行法加以有机地融合与协调,从而编纂形成统一的民法典。这样做,可以实现“资讯集中”,即只要手中有一部民法典,就可以找到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可以实现“体系分明”,即形成了完整的一般法——特别法的总分结构体系,使人们先使用特别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时,使用总则规定;可以实现“价值统一”,即将民法的价值贯彻在整个法典之中,获得立法目的协调统一。

  制定民法典,不是“法律汇编”,而是用科学合理的、富有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来整合现有民事单行法的全部内容。在制定民法典之前,当务之急是先制定民法总则,明确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其次是制定人格权法,全面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以及公民的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各种人格权益。最后,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即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齐全的基础上,编纂形成统一的中国民法典。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制定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这个梦想,也是宏大中国梦的组成部分。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在研究制定新的五年立法规划时,应该将民法典的制定纳入其中。法学界、法律界人士也应该加快研究步伐,积极建言献策,为中国民法典的早日颁行鼓与呼。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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