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新交规“闯黄灯罚6分”正式实施,再次引发广泛争议。有网友表示,如果闯黄灯也罚分,那么黄灯就失去其意义了,干脆直接采用红、绿两色信号灯。还有网友说,黄灯新规违背了牛顿第一运动定律。(1月2日《羊城晚报》)
所谓违背牛顿第一定律,就是违背了惯性定律。黄灯信号之所以设在红绿灯之间,作用就是缓冲———留给行驶惯性的缓冲,现在取消缓冲而令行驶车辆直接立马停在停车线之内,在某种程度上是违背了客观规律的。
道路交通法给三种信号灯的定义是: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表述得很清楚,三种信号灯各有各的作用,黄灯与红灯所传达的信号绝不是一个意思,因为“禁止”与“警示”绝不是一个概念。那么,闯黄灯视同闯红灯,既有悖上位法精神,逻辑上也不通。正如网友所说,黄灯、红灯既无区别,还要黄灯干什么?
“黄灯新规”要么给道路添堵,要么追尾事故增多,证明了这个新规的不合理,甚至“坑爹”。然而,在交管部门看来,似乎是司机们对新规的理解上不够透彻。公安部交管局详解说:“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应当认定为抢黄灯。”交管局的“详解”是在给司机们吃“定心丸”吗?不要过度紧张,对“抢黄灯”的认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一律,只要车身任何一个部分越过停止线……而我认为,如此解释,说不说都行,因为我不知道它到底解释了什么?“车身任何一个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这种情况,当然要继续通行了,而且是必须继续通行,而不是可以不可以的问题。机动车压线停车是不可以的,这是最简单的常识,那么“已越线车辆可通行”还用特别“详解”吗?说句不中听的,这个“详解”更像是正确的废话。
黄灯表示警示,留出缓冲,给驾驶人一定的自由决定空间,该走的走、该停的停,缓冲之后再闯红灯,性质就变了,突破的是“禁止”,必须处罚。这种规则基本是世界通行的。对道路交通秩序和驾驶行为严管没错,但是,严并不等于可以不合理、不讲逻辑,更不能超越人的适应极限,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深圳交警支队表示暂不处罚闯黄灯,原因之一是需制定严格的查处程序和科学的处罚标准。而更叫人担心的是,在标准难以掌握的情况下,某些执法部门和人员会不会自行扩大“自由裁量权”,或以“人性化执法”的名义搞那种“收钱消分”之类?
“黄灯新规”有面临尴尬被动局面的可能,那么应该吸取的教训或许就是关门立法之弊。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