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上三司推事制度的出现,有其不容置疑的时代合理性,其对后世司法制度与法制文明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公元663年,唐高宗龙朔三年,李唐王朝政权高层发生了一次重大的人事变动。时任右宰相、因“笑里藏刀”而闻名后世的权臣李义府,由于卖官鬻爵、聚敛无度而被罢黜官职,流放巂(音同“西”)州。时隔千载,这件当时曾经震动朝野的大案,在今人看来也不过是历史上无数的高官落马事件之一。然而此番我们旧事重提,是因为李唐政权对这起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同于以往,它开启了中国法律史上一项重要制度的先河,这就是三司推事。
据《旧唐书》记载:龙朔三年四月,李义府下狱,朝廷派遣司刑太常伯刘祥道与御史、详刑共赴鞫审,事皆属实。司刑太常伯,即刑部尚书,详刑指大理寺官员。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有关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的官员同时参加一个案件审理活动的记载。唐高宗龙朔三年的这一次刑案会审,开创了唐代以及后世三法司联合办案的先例。开元年间编修的《唐六典》已将“三司会审”作为国家的正式制度规定其中。
从唐代开始,三司推事作为国家审理重大案件的一项成制,伴随着历史的演进逐步朝着职业化与正规化的方向发展。五代和两宋都对此加以继承,我们熟知的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亦发轫于此。这种审判机制的建立,源于中国古代高级官员参与重大案件审判的传统,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独有的特色,具有重要的开创作用和进步意义。
第一,分工配合、相互监督。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皆是位高权重且有一定审判职能的部门,单一机构独立审案,难免专断或者舞弊的发生。三法司联合办案,彼此地位平等互不隶属,有利于实现权力制衡。第二,群策群力、保障公平。三司推事由相关部门最高级别的机构组成,三方共同协商,探讨案情,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干涉。判决一旦作出,轻易不得推翻,这种机制的运作,极大地维护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与稳定。第三,选贤任能、恤刑慎罚。三司是由皇帝直接下令,选拔各机关的精英分子组成,选任程序十分严格。此举确保了刑罚适用的准确与严肃,体现了国家对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的谨慎和重视。
及至近代,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大理寺变成了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都察院(御史台)改为检查厅,负责法律监督;刑部改称法部,专任司法行政。经过一番改造,古代的“三法司”一定程度上演化成了现代“法、检、公”的雏形,当然职权与效能尚有巨大的差别。时过境迁,如今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能与历史上的三法司直接对应;同样,权限不清、违反程序的混合办案或者公审大会亦非我们所提倡。新的时期,作为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正履行着自己的历史使命。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条文阐释了“法检公”三机关的法律地位,指出了他们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更重要的是它提出了“互相制约”这一核心价值要求。而三司推事制度的创制与发展,恰恰体现了中国古人权力监督、分化制衡的理念。这正是我们本土文化中原汁原味的法治传统,是我们真正需要理性对待并认真总结的。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文明的发展,都是在传承与变革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成熟的。历史不应被简单地贴上糟粕或精华的标签,因为它是我们前行的根基。中国法律史上三司推事制度的出现有其不容置疑的时代合理性,其对后世司法制度与法制文明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即使在今天看来,它所反映的某些思想和精神仍然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