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2010年04月29日 10:18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李连友 左香乡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对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发展。近年来,我国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主要表现在,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包括保险、证券、担保机构在内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这些金融机构的网点深入农村,较好地满足了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在存款、贷款、汇款和保险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村金融涉农贷款规模不断扩大,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

  但也要看到,尽管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已大幅改善,但农村金融仍然是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有待解决。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农村地区经营,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县域内金融机构要将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支持当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采取综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具体来说,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县域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切实解决县域担保难问题。要完善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抵押、质押机制,建立农村担保组织,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要鼓励金融机构与相关机构加强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联合信用贷款。要探索发展符合农村特点和实际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三农”需要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要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应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全面深化内部各项改革,落实责任,充分利用在县域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要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完善其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加大各类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好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要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稳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特别是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机构。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是着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不断提高创造良好条件。要积极推进县域、乡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县域金融生态的改善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信用村镇、信用企业和信用农户活动,金融机构可对守信村镇、企业和农户给予适当政策优惠和信贷倾斜。要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提高借贷双方信息对称性,防范信用风险。要普及信用知识,加强诚信教育,增强农民信用意识,营造有利于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中比较薄弱的环节,金融监管面临的困难较多,任务较重,必须把依法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监管作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着力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建设,突出重点领域监管,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综合经营监管与交叉性业务的监管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漏洞。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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