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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不去,何谈迟到的“弥补”

2009年11月23日 08:10   来源:光明网   佘宗明
    广州大学生王某与广州某国企签订了就业协议,后因体检检出是乙肝携带者,他被公司拒绝录用。一气之下,他将该国企告上法庭。而被告国企为明确并无就业歧视,当庭向被告送达录用通知。(新快报11月7日)

    就在前段时间,浙江大学生乙肝患者雷闯,却遇上另一种命运:经过一波三折,他终于成功地申请到了健康证。而这个事件,也被称作“值得纪念的日子”。

    国企单位以“担心被聘者身体恶化”的名义,拒招王某,无疑是对王某平等就业权的侵犯。要知道,按照《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拒招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最后,该国企也“亡羊补牢”,当庭送去录用通知,但这迟来的弥补,能够抹去是非吗?

    乙肝患者本与普通人“同民同权”,而且作为弱势,他们理应得到社会温风和雨般的关怀。可是,企业打着各种幌子的拒招,总是对乙肝患者构成巨大的心灵伤害,让他们人格受损,因歧视而产生“被孤立”感,进而造成社会的断裂。这些,都是一纸“迟来的录取”能够掩埋的吗?

    当然,抱有“乙肝歧视”情结的,不止是这一国企,很多人至今都谈乙肝色变。这种多余的焦虑,其实缘于他们常识的背弃,对乙肝基本知识的缺乏——乙肝一般仅通过血液、性传播,而不存在以讹传讹的“吐沫传播”“空气传播”。杞人忧天式的恐惧与异样阳光,说实在话,比乙肝病毒要可怕得多。

    实质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态度,考量着我们社会的价值向度。美国学者彼得提出过“木桶理论”,内容是“木桶盛水的容积,取决于组成木桶最低的那块木板的高度”。推之于社会,也是如此——社会的人文关怀度怎么样,在于能否给予弱势以切实的供给与权益保障。若社会待乙肝患者冷漠,那么充斥于社会的,注定会是爱的荒瘠,是无边隔膜。

    “乙肝歧视”不除,常识就遭到了扭曲,而“事后赔偿”式的弥补,也只能是小补伤口。因此,我们需要平等与关怀的眼光,去对待他们,这才是真正的纠偏与弥补。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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