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期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明确要求,指出要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中国经济网资料图 年巍/摄
“电子眼”不是逐利工具
有的地方将“电子眼”设置在隐秘角落,搞暗中执法,许多人被罚得不清不楚,不知道何时何地被抓拍;有的地方通知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导致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多次被同一设备抓拍;有的地方将“电子眼”安装与收缴罚款外包给企业,涉嫌与企业构成利益共同体;有的“电子眼”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产生天量罚单;有的“电子眼”未经定期强制检测,甚至是不合格产品,出具的数据有差错。【详细】
此前一些媒体报道的“天量罚单”事件,也从侧面说明了这种不规范执法现象的存在。这种“以罚代管”甚至带有“逐利”色彩的执法行为,不仅有违“电子眼”的设置初衷,加重老百姓的经济负担,还会挫伤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详细】
“电子眼”使用有法可依
“电子眼”设置的初衷是用智能化手段帮助警察更好地管理交通秩序,提高效能,确保安全。但更重要的是从各种交通违章“大数据”中,深入分析其背后原因,哪些违章是由于司机主观问题?哪些是道路状况出了问题?哪些是由于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是否需要调整改变?一个地方平均每天违章高达上千起,难道行驶该路段的都是问题司机?【详细】
今年新修订并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安部此次在通知中再次强调,严禁由市场主体设置监控设备并收取罚款,对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详细】
“电子眼”应是治理利器
《通知》更进一步提出,对于电子设备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这不仅是对一些地方电子眼“以罚代管”的纠偏,也明确了罚款不是目的,提升治理能力、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才是目的。【详细】
当然,斩断“电子眼”背后利益链必然会动一部分人的奶酪。有关地方和部门应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认清重要性,对可能遇到的困难与阻力有充分准备,做到思想上重视、政策上配套、执行上有力,形成政府推进、部门整改、社会监督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让“电子眼”回归执法利器的职能定位,真正成为百姓人身安全的守护神,而不是增收创收的提款机。【详细】
(以上综合经济日报、钱江晚报、广州日报、法治日报)
微言大义:
@天空本来属于你:希望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
@澎澎:执法不该为罚而罚。
@不觉云上:建议清理不合理的“电子眼”。
@树娟:技术其实是中性的,关键在于怎样运用。
@一碗粥:如果没有科学合理公正的纠偏机制,“电子眼”就会成为一些地方的创收手段。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小小“电子眼”,关系着执法公正,也关系着每个司机的切身利益。“逐利执法”不仅加重了驾驶人的经济负担,更大的副作用在于损害了公众的法治信仰。“钱能解决的事都不是事”——这样的错误观念一旦深入人心,后果不堪设想。“电子眼”不能掉进“钱眼儿”里。让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才能更好地保障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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