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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多部门穿透式监管 推动金融科技守正创新

2021年10月05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贾洪文、孙晓琴认为,基于金融科技的风险隐患和传统金融监管的现实困境,金融科技监管的转型迫在眉睫,而穿透式监管是应对这一转型的有益尝试。金融科技监管应首先明确监管对象,借助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制度模式对复杂金融交易关系进行深度挖掘、调整,实现金融科技的正本清源。

  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正在深刻改变金融生态,重塑金融格局。在科技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同时,一些新问题也随之出现,如监管缺位、行业垄断等。如何既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又坚守风险底线,已成为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难题。

  风险防控是金融业永恒不变的主题。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正在改变着资本筹集方式和机构运作模式,也在改变着金融体系自身的风险特征。在现代技术加持下,金融交易实现实时化,传统金融风险传导的时空限制被打破。同时,新型技术风险也逐渐显露,网络攻击、技术故障等安全隐患丛生。随着金融跨界融合程度的提升,传统金融风险和新型技术风险相叠加,进一步加大了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金融科技风险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分界线,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带来挑战。透过资金融通表象去思考,金融的本质在于对实体经济风险的承担、管理与配置,因此,是否承担、管理与配置相关风险,成为了区分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重要标准,明确这一点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意义重大。反观目前金融科技的灰色地带,监管主体模糊,并且缺乏穿透金融科技复杂风险的有效监管技术和制度工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管对象错配。金融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仍是技术服务,同时依托信息技术广泛涉足金融领域,包括支付、保险和贷款等,扮演着“类金融机构”的角色。在传统金融监管理念下,金融科技监管更多聚焦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却忽视了真正诱致复杂金融风险的科技公司,故而陷入监管缺位的尴尬境地。

  二是监管手段滞后。在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下,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的量呈指数级增长,但相关分析工具正处于萌芽阶段,阻碍了监管科技的应用;金融交易过程不透明,监管数据呈碎片化,数据壁垒明显。此外,专业型监管人才缺乏、流失问题也是制约监管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监管机制失效。借助技术优势,金融科技公司通过资本控股和链接方式实施混业经营,形成完整的金融牌照格局,却仍未被纳入监管范畴。此外,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成本较高,在数据共享、风险预警、联合执法等方面的监管协调上存在明显不足,容易延误处置金融风险的最佳时机。

  基于金融科技的风险隐患和传统金融监管的现实困境,金融科技监管的转型迫在眉睫,而穿透式监管是推动这一转型的有益尝试。金融科技监管应首先明确监管对象,借助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制度模式对复杂金融交易关系进行深度挖掘、调整,实现金融科技的正本清源。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明确监管对象,实现对金融科技主体和产品的双向穿透。首先,将金融科技巨头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核查资金来源与流向,防止行业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其次,加强金融数据管理与协作,揭示金融科技产品的内在关系。一方面,强化数据安全与保护,注重提升消费者信息保护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推动数据开放与共享,构建金融数据共享平台,通过数据交易流通打破数据垄断。

  二是扎实推动数字化转型,持续强化监管科技应用。首先,加大监管科技投入力度,进一步夯实基础工程,突破重点项目,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风险动态监管水平。其次,加快推进监管科技应用试点,探索金融科技监管的弹性边界,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最后,推进科技型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优化金融从业人员结构,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

  三是构建跨业风险监管体系,为穿透式监管提供组织支持。要建立以金融委为主导,一行两会为执行机构,网信、市场监督、外汇管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跨业监管体制。金融委发挥协调主导作用,与职能部门及时对接;网信管理部门制定数据信息政策规范和行业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穿透科技公司的复杂关联交易;在外资进入我国金融科技市场的背景下,外汇管理部门的适时介入亦具有现实必要性。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贾洪文 孙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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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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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多部门穿透式监管 推动金融科技守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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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观点:贾洪文、孙晓琴认为,基于金融科技的风险隐患和传统金融监管的现实困境,金融科技监管的转型迫在眉睫,而穿透式监管是应对这一转型的有益尝试。金融科技监管应首先明确监管对象,借助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制度模式对复杂金融交易关系进行深度挖掘、调整,实现金融科技的正本清源。

  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正在深刻改变金融生态,重塑金融格局。在科技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同时,一些新问题也随之出现,如监管缺位、行业垄断等。如何既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又坚守风险底线,已成为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难题。

  风险防控是金融业永恒不变的主题。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正在改变着资本筹集方式和机构运作模式,也在改变着金融体系自身的风险特征。在现代技术加持下,金融交易实现实时化,传统金融风险传导的时空限制被打破。同时,新型技术风险也逐渐显露,网络攻击、技术故障等安全隐患丛生。随着金融跨界融合程度的提升,传统金融风险和新型技术风险相叠加,进一步加大了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金融科技风险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分界线,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带来挑战。透过资金融通表象去思考,金融的本质在于对实体经济风险的承担、管理与配置,因此,是否承担、管理与配置相关风险,成为了区分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重要标准,明确这一点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意义重大。反观目前金融科技的灰色地带,监管主体模糊,并且缺乏穿透金融科技复杂风险的有效监管技术和制度工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管对象错配。金融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仍是技术服务,同时依托信息技术广泛涉足金融领域,包括支付、保险和贷款等,扮演着“类金融机构”的角色。在传统金融监管理念下,金融科技监管更多聚焦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却忽视了真正诱致复杂金融风险的科技公司,故而陷入监管缺位的尴尬境地。

  二是监管手段滞后。在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下,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的量呈指数级增长,但相关分析工具正处于萌芽阶段,阻碍了监管科技的应用;金融交易过程不透明,监管数据呈碎片化,数据壁垒明显。此外,专业型监管人才缺乏、流失问题也是制约监管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监管机制失效。借助技术优势,金融科技公司通过资本控股和链接方式实施混业经营,形成完整的金融牌照格局,却仍未被纳入监管范畴。此外,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成本较高,在数据共享、风险预警、联合执法等方面的监管协调上存在明显不足,容易延误处置金融风险的最佳时机。

  基于金融科技的风险隐患和传统金融监管的现实困境,金融科技监管的转型迫在眉睫,而穿透式监管是推动这一转型的有益尝试。金融科技监管应首先明确监管对象,借助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制度模式对复杂金融交易关系进行深度挖掘、调整,实现金融科技的正本清源。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明确监管对象,实现对金融科技主体和产品的双向穿透。首先,将金融科技巨头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核查资金来源与流向,防止行业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其次,加强金融数据管理与协作,揭示金融科技产品的内在关系。一方面,强化数据安全与保护,注重提升消费者信息保护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推动数据开放与共享,构建金融数据共享平台,通过数据交易流通打破数据垄断。

  二是扎实推动数字化转型,持续强化监管科技应用。首先,加大监管科技投入力度,进一步夯实基础工程,突破重点项目,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风险动态监管水平。其次,加快推进监管科技应用试点,探索金融科技监管的弹性边界,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最后,推进科技型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优化金融从业人员结构,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

  三是构建跨业风险监管体系,为穿透式监管提供组织支持。要建立以金融委为主导,一行两会为执行机构,网信、市场监督、外汇管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跨业监管体制。金融委发挥协调主导作用,与职能部门及时对接;网信管理部门制定数据信息政策规范和行业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穿透科技公司的复杂关联交易;在外资进入我国金融科技市场的背景下,外汇管理部门的适时介入亦具有现实必要性。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贾洪文 孙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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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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