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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优化营商环境获立法保障,公平不再只是口号

2019年10月11日 09:04   来源:中国网   盘和林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此次法规主要从五点对营商环境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更大力度放权、二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三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四是突出政务公开透明、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实际上这也是对国际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国内近年来建设经验的归纳与总结,总体目标依旧放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上,但此次的要点在于将上述诸多做法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增强了制度刚性,更为有效地抑制了执法部门执法越位、缺位,随意性强、缺乏效率的现象。

  总的来看,法规主要的做法一是放权、二是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点便是放权,放权意味撤政府过度干预的手,推进以市场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几年,我国采用的清单式管理模式,分别使用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以及监管清单对政府权力予以透明化与规范化,特别是我们常在新闻上看到的“负面清单制”,通过将主动权交于市场,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的行业、领域和项目,除此之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优化产业投资环境、提升行政效率和资本效率。

  实际上,清单制的出现相当于开放了外部监管,政府的权力得到公众与媒体的监督,同时企业的权力诉求更易得到民众与媒体理解。当然,放权中还提到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一站式登记、交易等窗口的设立,在撤去政府干预的同时,极为有效地调整了政府的职能,从划桨者变为掌舵者,强调了政府的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对于监管而言,法规聚焦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这是不言而喻的,放管服实际上在做的事情就是实现放与管的内在统一。在自利的驱动下,权力的下放直接结果是肆意的扩张,因此相伴的监管是一定要跟上的。

  目前我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体制已经显示出其在提高效率上的作用,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互联网+监管”也会逐步完善,形成更为透明、有效、快捷的监管。除此之外,如今产业更迭加快,新兴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监管势必存在滞后的现象,此时更强调包容审慎的做法,在逐步推进监管建设的同时,给予新兴产业更大的发展与容错空间。

  二是对于权力机构自身的监管,权力透明与责任追究显示出了政府在转变职能上做出的努力,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官僚机构僵化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可以解决的,但在不断推进市场化的道路上,逐渐将政府管理透明化是必然要求,同时明确政府责任,加大企业、民众对于权力机构的监管。

  实际上,营商环境建设就是要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政府行政,法规提到要加强市场主体保护,而最好的保护便是赋予全部的市场主体以共同的规则,这便是法规的意义,法规将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同时也保障了各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力,实现了从口号到法规的飞跃,给予了企业能够真正利用的维权武器。(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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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和林:优化营商环境获立法保障,公平不再只是口号

    2019-10-11 09:04 来源:中国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此次法规主要从五点对营商环境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更大力度放权、二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三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四是突出政务公开透明、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实际上这也是对国际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国内近年来建设经验的归纳与总结,总体目标依旧放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上,但此次的要点在于将上述诸多做法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增强了制度刚性,更为有效地抑制了执法部门执法越位、缺位,随意性强、缺乏效率的现象。

      总的来看,法规主要的做法一是放权、二是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点便是放权,放权意味撤政府过度干预的手,推进以市场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几年,我国采用的清单式管理模式,分别使用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以及监管清单对政府权力予以透明化与规范化,特别是我们常在新闻上看到的“负面清单制”,通过将主动权交于市场,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的行业、领域和项目,除此之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优化产业投资环境、提升行政效率和资本效率。

      实际上,清单制的出现相当于开放了外部监管,政府的权力得到公众与媒体的监督,同时企业的权力诉求更易得到民众与媒体理解。当然,放权中还提到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一站式登记、交易等窗口的设立,在撤去政府干预的同时,极为有效地调整了政府的职能,从划桨者变为掌舵者,强调了政府的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对于监管而言,法规聚焦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这是不言而喻的,放管服实际上在做的事情就是实现放与管的内在统一。在自利的驱动下,权力的下放直接结果是肆意的扩张,因此相伴的监管是一定要跟上的。

      目前我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体制已经显示出其在提高效率上的作用,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互联网+监管”也会逐步完善,形成更为透明、有效、快捷的监管。除此之外,如今产业更迭加快,新兴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监管势必存在滞后的现象,此时更强调包容审慎的做法,在逐步推进监管建设的同时,给予新兴产业更大的发展与容错空间。

      二是对于权力机构自身的监管,权力透明与责任追究显示出了政府在转变职能上做出的努力,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官僚机构僵化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可以解决的,但在不断推进市场化的道路上,逐渐将政府管理透明化是必然要求,同时明确政府责任,加大企业、民众对于权力机构的监管。

      实际上,营商环境建设就是要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政府行政,法规提到要加强市场主体保护,而最好的保护便是赋予全部的市场主体以共同的规则,这便是法规的意义,法规将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同时也保障了各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力,实现了从口号到法规的飞跃,给予了企业能够真正利用的维权武器。(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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