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强制“二选一” 让商家免于恐惧有多难?

2019年09月12日 07:33   来源:红网   杨不过

  日前,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在杭州举行,互联网领域的多个热门话题成为百余位法学专家、学者、产业界代表的研讨对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对平台经济中的限定交易现状表达了担忧,认为其往往具有单方强制、市场封锁的特点,有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有悖于互联网的开放、包容、创新的环境。

  于公众而言,“限定交易”这词儿可能不熟,其实在已然成为大家互联网生存一部分的网购语境中,更常见的说法其实是电商平台面对店家的强制“二选一”政策。今年“618”前夕,“二选一”现象再次回到公众视野,在一些具有一定优势的电商平台或者外卖等服务类平台上可以说经常出现,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可能是“限制搜索权重来影响搜索结果”。

  “都是千年的狐狸”,这“聊斋”是玩得越来越溜了。

  一些电商平台的这种强制“二选一”从最早期直接通过协议或平台规则通知来提出非此即彼的要求,到现在发展成了更为隐蔽和瞬时发生的技术屏蔽。对消费者而言,这或许并无直接的影响(此处不让买,自有能买处),但深究起来,这种事实上带有市场垄断性质的强制选择,对消费者的选择权也有颇多隐性伤害。

  而处于市场竞争弱势地位的商家,被迫做选择,甚至在明确的“二选一”条款逐渐销声匿迹的情况下,陷入被动猜测和被害想象的状态。更进一步的恶果在于,因为市场规则对“二选一”条款的长期缺乏强有力规制,让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被扼杀,一家独大,终将会出现平台反噬商家和消费者的局面。表面看,让商家进行“二选一”起码字面上还有个选择的含义,但事实上这却丝毫没有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权利的痕迹,因为在“二选一”的游戏中,始终有因市场优势地位而自带的某种强制威慑在。

  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二选一从“明目张胆”到转为地下,是因为国家监管层面对此亦看出其反竞争的本质,并试图出手规制。8月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里明确,“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而上述意见也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法》第2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商平台的强制“二选一”并未销声匿迹,而是改头换面再登场,强制“二选一”之所以转入地下,正是因为其见不得光,因为对强制“二选一”的国家态度已经称得上足够明确。但因为具体执行、取证上的诸多难点,无法有效、及时的固定证据以证明技术限流与商家寻求与其他平台合作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得“徒法不足以自行”,也使得颇具江湖影响力的平台电商依然不舍其强制用户“二选一”的执念。生效法律无法被有效激活,或者得不到充分实践和适用,所谓“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伤害的,一定是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包括互联网经济的秩序与活力。

  互联网有能力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但畸形、狭隘的网购平台发展思路却可以让天下多一道难做的选择题。尊重商家的选择,也是在尊重消费者,更是在尊重互联网和市场。平台的优势足够明显、提供的服务足够诱人,充分尊重商家自主权的“二选一”才会自然成为一个主动行为,而不至于有太多的被压迫感。

  无论互联网还是市场经济,都对自由选择、意思自治有着天然的好感,选择可能无处不在,但促使商家做出选择的力量究竟是平台本身的吸引力(以及切身的利益考量),还是平台因先占而积攒的威慑力,让商家能免于恐惧地选择是否入驻电商平台,以及入驻几家平台,这不该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奢求。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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