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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从业黑名单不能缺少“强制查询”

2019年07月11日 07:22   来源:红网   张隐曜

  近日,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者拟规定,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7月9日 中国新闻网)

  政策层面的空白,曾是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的“痛点”。由于缺乏相应标准、规范,这片市场常常出现鱼龙混杂等问题,给不少婴幼儿及其家庭带来伤害。尤其是,近年来,不少婴幼儿托育机构,还频频曝出令人触目惊心虐待事件。构建相应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共识。设置托育从业黑名单制度,防止劣迹者再度伤害婴幼儿,更是舆论最为强烈的一种呼声。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此番卫健委起草《标准》《规范》,拟建立托育从业黑名单制度,是对中央意见的延续和具体落实。

  从速度上来看,距离《意见》公布不过2月,卫健委就拿出了详细的文件,进入公开征求意见流程,工作效率首先就值得点赞。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围绕托育从业黑名单,卫健委在《规范》中作出了更为细致的安排——“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显然,如果劣迹者的信息难以查询到,黑名单制度必然沦为摆设。信息共享的制度设计,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一环。

  当然,围绕着托育从业黑名单,目前正征求意见的《规范》,也的确存在吸纳意见的空间。比如,可以增设“强制查询”机制。按目前的《规范》,黑名单信息虽可共享查询,但并未规定托育机构在招聘时必须进行查询、留存相关的报告存档。由此而来的隐患是,托育机构可能会放松审核,导致一些劣迹者蒙混过关,而出事之后,托育机构又可以顺利“甩锅”,回避自身的责任。

  从业黑名单制度在其他领域也存在,其中一个比较成熟且普遍实施的设计就是,强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进行信息查询,以此倒逼其尽到审核把关的责任。建立托育从业黑名单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出积极效力,“强制查询”恐怕是不可缺少的兜底条款。就此而言,目前的《规范》还存在积极调整的空间。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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