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具有标志意义

2017年08月24日 07:49   来源:红网   陈庆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6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此举对推进中国税收法治进程而言,无疑是标志性事件。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19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以及2018年将施行的环境保护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其余15个税种悉由国务院制定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税收法定原则”,中央批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开征新税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税收法律,同时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并相应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立法法》也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车购税《征求意见稿》乃是15个税种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第一个,其余也将按计划跟进升格。作如是观,本次车购税征求意见标志中国“税收法定”实质启动,对推进依法治税具有破冰意义。

  “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认可”,此乃“税收法定原则”核心理念,且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做法。“税收法定原则”被写进《立法法》之意义,不仅仅在于将税收立法条款单独列示并位置前移,更在于,它让税收特殊重要的地位作用实至名归;尤其是,通过设定税收立法基本程序条款,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本质要求,使得“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认可”,由理念层面落地为基本制度保障。由是,车购税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能不说是税收地位作用的本质回归,昭示了税收民主立法的重大进步。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等天然特质,往往使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比如,面对税负变化,尤其是像车购税这类直接攸关个人利益税种的税负变化,社会成员的反应往往非常敏感和尤其强烈。哪怕是税收政策的少许细微变化,也有可能引发百姓强烈“税感”和快速“反弹”,理当慎之又慎。按照既定程序,车购税开门立法征求意见,以最大限度提升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更切合科学立法要义,更合乎最广大民众的意愿诉求,更彰显用制度保障降低税收“痛苦指数”擢升税收“幸福指数”的善治。从本次车购税征求意见以来的民间反应看,有人认为税率不该统一定为10%,而应分车型区别对待;还有人担心上升为法律后,以后税率再想优惠就难了;更有人认为,应取消车辆购置税……其实,征求意见的意义正是在于集思广益求同存异,从而凝聚最广大民众的共识,体现最广大民众的意愿,代表最广大民众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有人常常将纳税人意识等同于纳税意识,其实不然。纳税意识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观念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态度;而纳税人意识则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存在价值、权利义务的正确认知,衍生的对税法的理性认同和自觉遵从精神。说白了,健康的纳税人意识无非两句话,一句是马克思说的:“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另一句是富兰克林说的:“人的一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车购税征求意见的标志意义还在于,通过践行“税收法定”和开门立法,强化纳税人“我是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进而激发他们“依法诚信纳税”义务意识提升。

 

(责任编辑:范戴芫)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