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开放:全面对外开放的新阶段

2019年01月18日 14:31   来源:理论网   何立胜

  中国对外开放已进入由器物层面转变为制度层面,即由商品、要素流动转变为以规则、制度开放为基础的新阶段。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关键是促进规则变革,优化制度供给的安排,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建立一套与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相接轨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行政管理体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对外开放,由点到面、由浅入深,从深圳等经济特区率先启动,扩展到东部沿海、沿江、沿边与中西部内陆地区;从浦东开发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带一路”建设,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已进入由器物层面转变为制度层面,即由商品、要素流动转变为以规则、制度开放为基础的新阶段。

  全方位对外开放呼唤规则制度的开放

  当前我国的对外开放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特点。例如,在市场准入上,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非禁即入”,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实现规则平等、权力平等、机会平等。在产业层面,从初期加工贸易、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开放,交织着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定价机制的改革;资本密集型产业,如重化工业、装备业的开放,进而拓展到服务业开放,如金融、医疗、电信、教育培训等领域。中国的开放已进入由器物层面转向规则层面的阶段,即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转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如全面推行国民待遇原则+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投资贸易管理制度、工商制度变革,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等。全方位的开放绝不是简单打开窗口,便于贸易投资往来,也不仅是器物层面或区域结构的开放,还包括规则、制度层面、思维方式、文化与观念层面上的开放,借助开放推进改革,促进发展。

  对标、对照国际先进规则与做法,加快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由商品、要素流动型转变为规则、制度开放型,关键是对标国际贸易投资先进标准与做法,实施规则的帕累托改进,实现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握国际通行规则,加快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等方面先试出首批管用、有效的成果。”为此,要认真研究衔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本质要求、运行环境与基础条件,注重对照国际最高标准与做法、查找短板弱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主动研究和试行更高更深更广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从内部推动现行规则、制度逐步向高标准新规则趋近。

  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关键是促进规则变革,优化制度供给的安排,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建立一套与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相接轨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行政管理体系。

  一是围绕国际通行规则积极改革创新,建立系统推进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改革机制。对标世界自由贸易区的通行规则,参照其先进的经验与做法,推动国内少数条件基本成熟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改革,使其肩负在我国对外开放布局中打造开放度最高的自由经济区的职责,积极创造条件升级为自由经济区。与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域接轨,真正做到“境内关外”,补上我国对外开放缺少真正意义上自由经济区的短板,促使其他自贸试验区模式逐步“复制”与“推广”,并为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奠定良好的基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复杂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保护外商在华合法权益特别是知识产权,允许更多领域实行独资经营。

  二是实施“负面清单+非违规不干预”的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制度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实现监管方式转变。在开放中理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贸易便利化制度。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布涵盖各通关环节的货物平均放行时间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改善新兴贸易业态发展环境,重点完善制度环境,推进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税收、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以加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为抓手,提供有利于新兴贸易业态发展的优质服务。

  三是以国际高标准、高水平为标杆,努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造具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使市场环境体现统一、公平、高效。依据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等国际标准,从企业开办、产权登记、国际贸易等方面,逐一对照国际化水准,实现由商品、要素流动型转变为规则、制度开放型。

  四是平衡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利益和风险。积极完善应对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大变化带来风险防范机制与措施,加快缩短负面清单意味着较高的开放水平,倒逼或主动推行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开放措施,构建我国在环境保护、劳工保护、引资优惠政策、本土化程度、技术门槛、争端协调机制等国际投资协定谈判议题的风险防御体系。实施负面清单模式,外资企业拥有了更大的投资空间和投资自由度,必须优化政府监管职能、实施综合监管,改进全程监管方式。完善金融风险防御体系,平衡金融业审慎原则、金融开放与安全的关系,提高对跨境资本尤其是国有资本流动的监测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是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对于试图修改全球自由贸易规则、威胁全球贸易仲裁体系等行为,作出应对。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制订或修改,提高规则变革中的话语权,发出中国声音。积极支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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