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司法能做什么?

2019年01月18日 07:46   来源:北京日报   靳学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了解问题成因、寻求解决对策,我对2018年朝阳法院审理的5571件涉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合同案件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阶段。

  在合同订立阶段,主要问题有:一是缔约渠道少,资金供给不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和征信信息等方面相对不足,银行信贷渠道可得率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经过清理整顿,业务范围收缩,融资渠道变窄,资金供给不充足。二是缔约成本大,融资门槛高。银行融资除支付利息外,还需提供担保资产并支付信用调查费用;非银行信贷融资利率高、隐性融资成本高。三是制式合同多,协商余地小。供资方利用缔约优势地位,使用预先拟定的制式合同,为融资方设定严苛条款,减轻己方义务,加重融资方责任。

  在合同履行阶段,主要问题有:一是放款附加履行条件多。供资方不一次性发放全部融资款,企业需要反复申请才能分批获得融资款,或要求企业办理附带捆绑的金融业务。二是不诚信履行情况普遍。供资方采取“砍头息”方式支付融资额,以“利滚利”方式计算利息;动辄使用各种履行抗辩权,对企业停贷、压贷、抽贷、断贷。三是随意变更合同条款。供资方在融资合同中预先设定单方变更权,以单方通知的方式变更融资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或单方降低融资总额、提高融资利息。

  在合同终止阶段,主要问题有:一是滥用合同解除权。设定宽松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只要融资人逾期还款,无论金额多少,供资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朝阳法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合同纠纷中,约80%的起因系供资方任意行使合同解除权。二是擅自提前收回贷款。供资方利用检查、监督融资款使用的权利,严苛限制融资款用途变更,提前收回合理改变用途的全部贷款。

  在合同纠纷解决阶段,主要问题有:一是纠纷解决成本高。合同多约定在供资方经营地提起诉讼,外地企业需要负担交通、住宿等成本;供资方申请保全措施后,企业面临账户、股权、设备、原料等的查封或冻结;如企业败诉,还可能承担供资方律师费等成本。二是违约责任重。综合折算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利率水平多在24%以上,甚至超过36%。三是维权举证困难。涉嫌“套路贷”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套取房产担保等手段将自身行为“合法化”,被害企业维权困难。

  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金融政策的支持和融资环境的改善。从司法的角度,法院要准确把握经济工作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按照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保护企业融资权益。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畅通融资渠道。依法认定权责关系,鼓励银行减费让利,畅通银行借贷通道;妥善认定金融创新行为的效力,支持普惠金融业态发展,促进多渠道融资;明确各类新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减轻企业担保负担。

  二是妥善认定权利义务关系。严格审查融资合同条款效力,对约定不明的条款依据目的解释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对企业有利的解释,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予支持。

  三是严控畸高利率及隐形费用。综合折算利息、违约金及各项隐性费用,超出24%利率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未超出该上限但企业提出合法抗辩理由的应依法酌减。

  四是审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采取灵活变通的保全方式,对企业基本账户、生产经营设备等财产慎重查封,为企业正常经营留出空间。

  五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区分融资借贷行为与刑事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界限,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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