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维明:建立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长效机制

2018年12月06日 07:15   来源:经济日报   

  在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6个方面的政策举措,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当前,化解民企流动性风险、支持民企实际发展也成为金融界关注的话题。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多因素造成的

  一直以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阻碍民企发展的“绊脚石”,广大中小民企融资困难、渠道单一、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沉疴已久。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曾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并出台多项支持措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客观而言,这是中国特有国情与市场环境共生的结果。

  一方面,在金融市场中,民企一直是“弱势群体”。在信贷市场,各大银行纷纷给国企最优惠贷款利率,而即使在民企经营状况优于国企情况之下,反而普遍上调民企贷款利率,不仅增加了民企财务成本,同时也挫伤了民企规模扩张积极性;在债券市场,发债准入门槛方面,国企由于国有背景加持,评级基本都能过关,而民企往往比较吃亏,同等条件评级上不去,发债成本也高出同等评级的国企很多,同时各大投资机构还“嫌弃”民企资质问题,导致民企债券销售难度增大;在股票市场,民企IPO发行往往历经千辛万苦,投资人也百般挑剔,股票估值与发行规模受限,同时增发、可交换(转)债等再融资审核周期明显长于国企。

  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对于民企与国企的“嫌贫爱富”,并不是天然挑剔,而是更多来源于风险控制与现实教训。民企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先天不足,存在于外部风险的抵御能力与应变措施的缺失。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部分以传统生产制造为主的民营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力成本上升、中美贸易摩擦等内外部因素影响,生产利润下滑,现金流周转困难,银行信贷、债券发行、股票质押等融资渠道相继出现违约、爆仓等情况,而各级政府部门并没有拿出合适且有效的化解措施,导致今年以来民企出现“违约潮”,让涉身其中的金融机构苦不堪言,纷纷加大对民企借贷资金回笼清收力度。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不能走过去政策导向“扶贫”的老路。因为从短期看,对被“救济”的民企来说是“饮鸩止渴”;从长期看,对于培育健康的市场理念与引导正确的市场预期毫无帮助,甚至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新的风险隐患。

  实现民企稳定融资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双赢

  新形势下,面对民企融资与发展难题,应探索纾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长效机制,实现民企稳定融资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支持民企融资发展政策与机制的顶层设计框架。首先,明确支持援助民企范围,即重点优先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基础性与符合产业转型朝阳行业、适合当地发展需要且保障当地群众就业的行业等符合要求的民企,确保不产生新一轮房地产泡沫、产能过剩、扩大库存等问题;同时,明确支持援助民企的原则,即是支持民企实体发展,而不是救助民企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所需资金必须用于化解民企的股票质押平仓风险、债券到期兑付风险、贷款换旧借新风险等流动性问题,保障支持民企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股东套现,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等,避免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套现走人,留下新的不良坏账等风险隐患。

  二是兼顾国有金融机构政策扶持引导与商业化运作的双重职能。支持民企发展,不能不讲商业盈利条件,也不能造成金融资源浪费,更不能形成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对于由于当前内外部因素造成流动性风险与经营压力的民企,应该毫不犹豫进行扶持,帮助其暂渡难关,重新恢复生产秩序,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经营;对于存在行业过剩、盲目扩张、效率低下、经营不善等自身问题的民企,应该尊重市场规律,既不提前抽贷也不新增投放,实现正常市场优胜劣汰。

  三是坚持风险控制先导的原则,坚决贯彻金融行业“去杠杆、防空转、控风险”的监管思路。确保支持民企不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不扩大过剩产能及库存,不违背金融行业监管政策,不导致金融行业二次风险。支持救助民企不能以宽松条件去解决问题,反而应当是以严格条件去化解危机;自身经营决策失误、不注重风险管理的民企及其股东自身要承担相应代价。同时,要建立择机退出机制,救助经营困难的民企,并不是要改变其所有制性质,而是要帮助其渡过难关,所以当受救助的民企恢复正常经营后,有关机构必须正常择机退出,确保支持救助的阶段性,同时实现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去解决问题,控制市场与操作风险。随着金融与科技广泛结合,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等手段,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企业增信与信用担保体系,从目前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中,甄别出那些经营良好、有较大发展前景、征信良好的民企,实施精准有效投放,真正做到对民企“敢贷、能贷、愿贷、好贷”;同时,通过信息技术的强大手段,实现对广大民企的分类、分层与分级全覆盖,同时在存贷比、准备金率、资产规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方面设立不同风控模型与标准,建立更加科学的市场准入机制,为民企提供切实有效的金融服务。

  五是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监管思路,贯彻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质精神。在监管层面,应通过实地走访与调研,了解民企实际困难,分析上下游关联企业疑虑,充分考虑潜在性风险,出台更加精准措施,做好有效调控与定向松绑;机构层面,应因地制宜,量体裁衣,针对性设计切实可行的方案与开发尽快落地的产品。政府层面、监管层面与执行机构都要切实注重实际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确保金融支持民企不走过场,不打折扣,让民企实实在在得到实惠,让中央政策实现战略性落地。(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董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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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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