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环境意识与主体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环境治理的全过程中。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仍面临“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只有充分调动政府与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才能推动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参与”。
第一,建立完善的环境参与制度体系,全方位保障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对于个体而言,充分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提升其环境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反馈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形成一个完善的体制机制网络。例如,针对环境问题的取证存在一定困难,单单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实现有效监督。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能鼓励公众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还能给污染企业施加法律压力,避免行政监管困境。
第二,建立和完善参与环境治理的奖励制度,切实激发和规范公众的参与行为。经济层面的奖励往往是促使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最直接和最有效的途径,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经济补贴等措施激发公众参与热情。例如,政府可以与一些企业、社会组织合作,设立与具体环境治理领域相关的活动奖项。同时也应建立相关的约束制度,明确规定环境治理参与的基本程序与流程,规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手段和方式。只有切实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利,才能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三,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的功能,营造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鼓励和支持环保组织的发展,推动其成为公众参与的有效载体。通过立法的形式充分保障环保组织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公益捐款与技术支撑等方式,为环保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支撑。
第四,增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素养与能力,强化责任感与参与感。参与环境治理往往是综合素质的体现,需要有良好的环境素养与能力。公众应努力掌握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体系,丰富参与环境治理的技能;通过实际行动投身环境治理,强化对环境治理的认同。当公众认同自己的环境治理主体身份时,他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往往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此外,通过参与环境治理实践,公众可形成一定的环境体验与感受,有助于其提升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意识,从而促进参与环境治理的行动、言语和心态的健康化。
(作者:肖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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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