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一则“廉价外卖速食包的秘密:生产过程令人作呕,日销40万份”的视频在网上热传。22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处理结果通报称,涉事企业合肥杠岗香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地面破损不平整、有积水,生产环节操作存在不规范,人员卫生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新京报11月23日)
外卖平台的兴起,给人们带来了快捷的用餐服务,可是这起被曝光的主供外卖的速食包食品公司,却让广大食客倒足了胃口。事实上,关于外卖使用速食包的舆情,今年8月初也出现过一次。而就此次来看,抛却具体的涉事企业不谈,单就外卖能否使用速食包的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外卖使用速食包到底应不应该事前公示和告诉消费者。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
我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明确有类似的规定,即商家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需要进行明码标价。而根据《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等,商家售卖饭菜要进行明码标价,就包括要对饭菜的数量、质量、来源、时限等进行必要的事前明确标示和说明。也就是说,具体到外卖商家,其外卖“速食包”必须事先进行说明,可不是经营者想标不想标的问题,而是必须标示的法律行为。否则,就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知情权。
但我们看,在目前一些外卖企业在外卖搭售“速食包”的过程中,外卖平台和商家并没有对其所售的“速食包”来源、期限等进行必要的说明,不但与人们通常认为的外卖都是现做现卖的认知不符,涉嫌经营不诚信,更是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抵触,是一种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接受相关法律的规制。
此外,也不得不说的是,就现实来看,一些外卖经营者不但不对售卖的“速食包”进行必要说明,而且有意无意的暗示和引导消费者相信其所售“速食包”就是新鲜蔬菜的错觉。比如一些外卖经营者在菜肴包内加入刚煮熟的新鲜青菜等蔬菜。由此可见,一些外卖“速食包”经营者,不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更是一种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由此可见,外卖使用“速食包”事前告诉消费者,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必须的法律义务。但现实存在争议和模糊认识,一方面说明法制宣传还不够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说明现实中商家执行的不怎么样;再一方面也是执法监管不及时不到位的一个折射。无疑,这都是接下来需要有关方面努力改进的地方。也只有这样,外卖、外卖速食包才可能在健康的道路上顺利前行。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