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校园欺凌整治规则很有必要

2018年11月14日 06:48   来源:北京晨报   斯涵涵

  当校园欺凌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相关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拾遗补缺,逐步完善。对实施校园欺凌者予以法律强力约束,降低校园欺凌发生率及少年犯罪率,维护校园安宁,保障教育公平。

  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皆属于欺凌事件。(11月13日《新快报》)

  以往,给人起侮辱性绰号往往被亲昵、熟识关系所掩盖,也为“身体欺凌才算欺凌”的陈旧观点所误导,实际上,校园欺凌大致可分为“身体伤害型”和“精神侮辱型”两类,只是前者显著可见而后者隐秘被人们所忽视,但后者的羞辱、伤害程度并不低于前者,若再放任一些校园小霸王无视他人痛苦,嘲弄、讥讽、欺负其他同学,肆无忌惮地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已与时代环境要求格格不入,势必要以法规来强制约束这些不良行为。

  近些年来,我国校园欺凌呈现高发态势,不良少年从欺凌同学、施暴他人中找到乐趣,从暴力和拳头中发泄精力得到满足,漠视法规与道德,为所欲为,然而我国以往针对此类事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还是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并没有出台针对校园安全、校园霸凌事件的相关法律,民众也认为这是小孩子间的嬉笑打闹而采取了漠视、隐忍的态度,致使校园欺凌屡禁不止。民间希望通过立法手段解决校园欺凌的呼声不断。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当校园欺凌案件呈现多发、普遍态势,相关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拾遗补缺,逐步完善。对实施校园欺凌者予以法律强力约束,让其明确知晓哪些不能做,在千万少年的心田里树立是非善恶界限,提高守法意识,辅之以青少年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建章立制,及时处置,完善体系,降低校园欺凌发生率及少年犯罪率,维护校园安宁,保障教育公平。就此而言,通过立法手段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有的放矢,亡羊补牢,构筑整治校园欺凌的防火墙,把相关工作做严做细做实,广东又一次走在了前列。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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