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打的登记”有善意却非善策

2018年11月02日 12:01   来源:南方网   木须虫

  近日,《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下称《草案》)。《草案》中规定,乘客去往偏远地区或者夜间出城,出租车司机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如乘客不配合,司机可拒绝提供服务。如果按此执行,可行吗?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和市民,多名受访市民也提出了诸多疑虑。(11月1日《信息时报》)

  乘客夜间出城或去往偏远区域,出租车司机可要求乘客就近到有关部门验证登记后提供服务,拟规定的此举意在保障司机的人身安全,初衷无须质疑。不过,此举存在可执行性的诸多缺陷。首先,牺牲了乘车的便利性,原本打的就是随叫随走,图个快捷便利,或者赶个急求效率,而夜间打个的要费时费力找登记点,反而让乘坐变得不便利,并且还会加大成本,引发纠纷,如登记过程中的车费谁来承担?

  其次,它加大了公共部门的服务负担,谁来提供登记服务,谁就得布点并安排人员值守,也将是不小的成本。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查验登记服务是不是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应该提供的义务值得拷问、有待明确,像草案提出的“有关部门”毫无疑问是模糊的概念,如果“有关部门”都不知道自己该不该有这种安全备案的责任,就算是有写入了条例生了效,也会是形同虚设。

  第三,它容易让人产生“有罪推定”的心理,遭遇到乘客的下意识的抵制,同时,在打的未明确实名制的情况下,也会引发乘客隐私的本能保护,这些往往会引发打的的纠纷。

  事实上,“深夜打的登记”,在2015年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就有类似规定,并没有得到普遍遵从,少数地方的零星执行中反而纠纷不断。可见,“深夜打的登记”有善意却非善策,地方立法运用应当谨慎。

  保障出租车司机夜间服务的安全,更宜从消费服务双方民事权利的赋权与制约上来完善设计,而不宜一味依赖行政的管控介入,否则会因为机械而丧失灵活、便利等特性,同时会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因夜间的特殊性,出租车的夜间服务,司乘双方都有侵害的可能,这决定了司乘双方既有采取避险措施的权利,同时也有牺牲部分权利如隐私权,配避险的义务。而这种避险是基本风险的防范机制,让侵害发生容易侦查,形成震慑。基于此,比“深夜打的登记”有效、便利和低成本的办法其实很多,比如,深夜打车双方有录像、录音存证留证备案的权利,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服务,存证留证及去向通过网络通讯由出租车平台或者乘客亲友“第三方”留存,诸如此类,把避险的选择交给双方自主权利调节,显然更具可行性。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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