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断作恶的“熊孩子”真的没法治?

2018年10月26日 07:57   来源:燕赵晚报   史洪举

  南宁一名初二男生李某军,不仅围殴、持刀追赶同学,还自称“老大”经常犯事。李某军常逼着同学要钱,在校内外打架,“班主任是女的,有时讲他几句,他都要冲上来打她”。学校常对李某军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并多次叫他父亲到校沟通,“最终还是没起到效果”。因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也不能开除他。李某军曾多次实施盗窃被警方抓过,但未满16岁,大家都拿他没辙。其父亲也自称管不了他。(10月25日澎湃新闻)

  从报道可知,李某军经常偷窃、殴打他人,学校、家长、警方甚至受害学生家长都拿他没办法。李某军算是一个十足的问题少年和“熊孩子”。而无论是从维护受害者权益还是从矫正“熊孩子”角度考虑,相关部门都有必要正视未成年人作恶问题,如让其就读工读学校,绝不能任由其不断作恶。

  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伤害、滋事等事件屡有发生,且多数案件情节极其恶劣,既给受害人带来严重伤害,也让公众不寒而栗。如该事件中,不断作恶的李某军甚至敢殴打班主任,令学校很头疼,令警方没办法,只得建议受害学生由家长接送上下学。

  之所以出现这一状况,还在于相关规定存在疏漏,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重视不足。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多大“罪行”,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拘留处罚。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无权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因此,一方面是具有威慑力的执法机关不能处罚犯错“熊孩子”,另一方面是学校也拿其没办法,打不得骂不得。而收容教养则针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犯罪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同时,将作恶“熊孩子”送入工读学校的条件和程序又存在空白。这样,等于未成年人几乎无需为其作恶承担任何后果。未成年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的“护身符”。施暴者根本感受不到无视规则的任何后果,以至于屡屡犯错,无法无天。

  这种现象严重突破了公众的朴素善恶观和正义观,更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很多未成年暴力犯罪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创伤更重,更难以康复。根据利益平衡的法理原则,受害人的权益比施暴者的权益更值得重视和救济,否则有违公平正义。特别是,及时对作恶未成年人施加惩戒和矫正,也是对其个人的未来负责,如果一味地放纵到其成年之后再追责,或者待其犯下滔天罪恶之后再追责,无异于毁了他的前途。

  具体到南宁这件事,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理当协同配合,将不断作恶的“熊孩子”送入工读学校,让其接受行为矫正和心理干预,不再到处闯祸。长远来看,不妨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也将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年龄相应降低。同时赋予学校惩戒权,更加注重工读学校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进而以强力措施对“熊孩子”施加法律惩戒、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而非不断放纵。这才是既对犯错未成年人的负责,又是对受害人的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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