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对此,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便积极呼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并给出具体建议“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
的确,低龄犯罪时有发生,“14岁以下不担刑责”也确实影响了一些少年。前不久,湖北孝感13岁女生张某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并被剪刀刺伤颈部多处。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当地公安便对案件予以撤销。这一时还引发不少热议。
对于为什么建议下调年龄,李春生给出的理由是,“研究过不少案件的细节内容,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窃以为,这样的解释,并不足以支撑建议所言。
一是,所谓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都是主观上的一种判断,但法律都是讲客观事实和证据的,依据主观判断得出的结果去做立法调整,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司法精神。二是,这些少年犯罪,恰恰是认知出现了偏差、心智不健康的表现,缺乏成熟的理性,无畏可能只是由于无知,冷静可能只是出于懵懂。
其实,单纯地降低年龄标准,是一种“懒政”思维。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从来不是目的,也不该是主要手段,教育矫正才是关键。孩子犯罪,社会有责,或是其家庭教育出了问题,或是其成长环境出了问题,而这些,都是可以改善和挽回的。
司法的本质,也从来也不是惩戒,而是建立一种标准和秩序。针对具体的犯罪个人、具体的犯罪情节,治病救人也要优于惩戒警示。换句话说,14岁也好,16岁也好,12岁也好,具体的年龄门槛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继续培育、或者重新培育这些孩子。
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有不良行为但还不够入刑的,公安机关有专门的少年警务介入,有专门的社工组织对于不良行为孩子进行矫正。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等。而我国内地的司法体系,在这方面则尚显苍白。
比如,收容教养制度缺少配套的法规、规章,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少问题,屡屡引发争议。而工读制度,只限于城市区域,农村和偏远地区往往无法“照顾”到;对去工读学校的学生,需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审査批准,还要征得家长的同意。尤其是最后一条,很少有家长“同意”,也就使得工读大大少了存在感。
所以,我们可以做的、应该做的还有很多,而这些工作,既是迫不及待的,也是优先的。改善收容教养制度和工读制度,要更加可行,也能更加快速、高效地作用于实践。简单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能是下下策。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或许可以提高威慑力,减少该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犯罪“萌动”,但是,一旦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被执行刑事责罚,将会背上前科和一段牢狱的经历,这个名分和这份经历对其后续成长的影响,究竟是正向的还是负面的,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控制。
结合一些成年人的犯罪和牢狱经历,甚至不排除,如果在实际中操作不当,还将进一步激发这些少年犯的犯罪欲念,在重新走向社会后,做出更恶劣的事情来。它起到的,可能不是一个封印震慑的功能,反而异化为一个潘多拉魔盒,万不可轻易开启。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