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本来就是一种备受关注的税种。税法的每一次修正,个人所得税制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吸引足够多的社会关注。
这一次修正,不同于1994年以来历次的小修小补,是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所得税制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制更加重视个人和家庭的个性化因素,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制和个人(家庭)的联系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密切,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个人所得税法的这次修正是计划之中的。2013年十八届三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是建立科学的财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促进社会公平中发挥重要作用。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综合所得税制,但是,它对税收征管条件要求很高。次优选择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就是这样的税制,要建立起了并不容易。中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目标明确之后,还要花差不多五年的时间来推动这一税制改革,就说明了改革的难度。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仅仅是提出方案并通过方案。重要的是,通过的方案能否有效实施。再理想的方案,倘若不能有效实施,且不说方案的直接目标不能实现,就是公信力也会因此大打折扣。对于一个与人民关系密切的税种的制度设计,就更是如此。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长为中国第三大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提供的税收收入虽然比个人所得税多,但它们主要是直接对企业征收的,对个人来说,税负的感觉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消息一公布,就得到广泛传播并议论的重要原因。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对个人所得税法脱胎换骨式的再造。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践中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个人收入调节税制就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这一次确实不一样。
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四类所得综合征收之后,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这一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增加了教育、医疗、住房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每一种,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
过去,税务部门的精力主要放在个人得到收入的支付环节上,做好代扣代缴工作,个人所得税征管就基本到位。随着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治税理念就要发生重大变化。代扣代缴仍然很重要,但只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前半部分。做好专项附加扣除工作,才能让个人所得税的人性化特征真正转化为改进民生的积极举措。由此增加的税收征管工作量以及个人可能的纳税申报成本也将相应增加,但这是良好税制所应该付出的代价。
关键是在税制的执行中,如何尽量优化程序设计,让纳税服务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让个人在纳税申报中尽可能感到方便。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意味着更多的个人和家庭可能需要税务中介服务,由此可能增加额外的支出。这一问题不可小觑。税制设计就要考虑到这样的因素,以尽可能减少个人和家庭的税收遵从成本。
专项附加扣除应尽可能采取简易方法,能不提供票证依据的尽量避免。子女教育支出,可以直接规定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一人可以得到多少金额的扣除,以避免票证报销所可能引发出来的“把好事办成坏事”。
例如,义务教育阶段,在公立学校就学的小孩,家庭的子女教育支出不在学费上,而可能在托管以及其他课程辅导、兴趣班学习上。这些托管、学习辅导,规模本来可能就很小,如果要得到报销票证,那么可能需要额外支付费用。这样对需要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来说,就可能遇到得不偿失的问题。住房利息支出的扣除应该在商业贷款机构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信息交换机制,让个人申报更加便利。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都有类似问题需要解决。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从总体上看,有利于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综合征收,意味着一些低收入者,本来只能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20%的税率,未来将可以适用3%和10%的低税率。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即每年6万元,也可以促进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从而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
当今世界,虽然有各种“逆全球化”的插曲,但是全球化的大趋势是不可扭转的。正是这样,国际税收竞争正越演越烈,个人所得税制关系到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关系到营商环境的改善。
因此,综合所得税的45%的最高边际税率以及其他高税率有大幅度下调的必要。这对于中国吸引高端人才,同时对于税源的稳定也是有利的。万物长宜放眼量。看似税收收入的舍弃,未来所获得的可能远远超过眼前放弃的。
沿着税收法治化的道路前进,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中就能扮演好其应有的角色,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其重要作用。让我们共同期待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