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今日(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几个要点值得关注。首先是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然后是征税方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另外还有惠民生的专项扣除,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这几点,都是力图改变个税征收的粗放性,尽量贴近个税在实现社会公平上的设计功能。
个税在调节社会分配上关键性已被历史证明,是一个社会正义的晴雨表。所以过往几年中,关于现行个税标准的争论和质疑,实际上是公众对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观感的集中表达。一个争论在起征点上,无论是起征点过低、还是七年不调整起征点的滞后性,都使得个税缴纳的“重心”出现了实际下移;一个争论点在分类税制的征收方式上,这个征收方法认钱不认人,征管倒是省事了、可以直接从单位扣抵,但却使收入单一型家庭重叠缴税、收入多元化的人少缴税,“经济水平相同的人交相同的税”的横向公平,未能保证。
一篇聚焦个税对社会公平效用的研究性论文显示,2000—2010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平均降低不平等程度6%,中国则仅为0.4%;我国低收入群体承担了等于或高于其收入份额的税收,而美国个税则呈现累进的纵向公平性;此外,我国分类征收模式下不同来源的相同收入税负不同,也导致工薪收入者成为主要税负者。这个研究结论,其实是中低收入群体对个税负担过重观感的学术化呈现。
充分回应这些诉求,个税法大修,最起码应该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最无法承重的群体,承受最重的社会负担。即使这个群体在数量上可能是庞大的,但在财富的安全性上和生活的稳定性上却是脆弱的。原来形成的、征税上的高收入群体的定义,诸如年收入12万等等,已经“漂浮”于社会真实,个税法大修的过程需要对这些引起中等收入群体焦虑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和厘清。这个群体的稳定性,不仅意味着纳税人的稳定,也意味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可预期性。
此外,起征点的提高,应该兑现为纳税人的获得感。在综合征税的情况下,原来在分类税制下按照20%的税率征管的项目,都纳入了的工资、薪金最高45%的边际税率,这是贴合收入来源多元化现实、实现横向公平的方法,同时对一部分群体而言,也部分冲抵了起征点提高带来的利好。由此更需要从这次修法起,建立起征点的定期上调机制,强化教育医疗等专项扣除的效应,尤其要建立一种可持续的、按照生活成本动态调整免征额的机制,建立与消费指数挂钩的专项扣除标准,以其普惠性,来提升纳税人在这一轮改革当中的获得感。
起征点是数字,征管模式才是文章。试看个税改革,能否产生以调节再分配来降低社会不平等的杠杆效应。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