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时隔23年首修 其实功夫在“修”外

2013年12月24日 09:30   来源:中国网   张国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其中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启动大修。(12月23日《京华时报》)

  一部行政诉讼法,曾被认为是巨大突破。应该说,它改变了长久以来人们“官贵民贱”的观念,给予“民告官”以法律依据,使得老百姓和政府能够坐在同一个法庭的两端,来接受法院的裁判。这些年,已有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开始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向政府“讨公道”。

  然而,20多年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转也出现一些问题,“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管辖、审理程序等方面颇存争议,实践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对此启动大修在所必须。问题是怎么修、修什么?

  现实情形是,虽然我们有行政诉讼法,白纸黑字说的不错,但行政的权力往往大于法,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对行政审判加以干预。导致我国行政诉讼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就是要想在行政诉讼获胜,“很难,非常难!”

  据了解,一些地方法院对以本地区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予受理,即使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由于担心自身利益受到影响,司法机关也会设置各种障碍,或久拖不决。

  这也难怪。因为现阶段,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其人、财、物等资源要素均受制于当地同级行政机关,政府和法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作为对司法权独立性的探索,浙江台州法院系统曾试点“异地交叉管辖”,旨在让法官在没有任何行政压力的前提下公正地判决案件。但这毕竟是个探索。

  为此,有学者呼吁,行政诉讼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地步。比如把“红头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制度,以此来约束“红头文件”。这是必要的。

  但笔者以为,如果仅仅在行政诉讼法上做文章,即便“大修”,也很难破解三大顽疾。其实,现有行政诉讼法不敢说是完美无缺,但也不失为一部比较成熟的法律。所以存在顽疾,有司法机关的原因,但主要的,是司法体制的原因。这里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被执行组织没有履行能力、部分行政机关无视法院权威、我国现行司法权力较难有效制约行政权。而司法权力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是因为法院的自身权威、独立性以及法官的独立性均不够。

  因此,行政诉讼法大修,其实功夫在“修”外。这就是专家讲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修订行政诉讼法之外的相关法律,真正从制度上给予司法机关独立性,保证司法不受行政干预。如此,行政诉讼法才可望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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