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夫妻共同债务 避免一方“被负债”

2018年06月03日 07:0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周成洋认为,片面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会对公众形成一种误导。对于举债者的家庭而言,《通知》中明确了考量因素和特定情况,在已有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更加注重避免“被负债”的情况发生,以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5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一个较大的争议点是在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时提出了20万元这一数字。这是否可以解读为“20万元以上如果没有夫妻签字,就不算共同债务”了?显然,这种解读存在误区,忽视了重要的逻辑前提。

  第一,负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第二,《通知》中将“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而非定性标准。第三,如果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可理解为“若没夫妻签字,20万元以上不算共同债务”。

  必须要明确一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应当强调,评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非具体的一个数字标准。否则,就会形成对婚姻关系中单方面的保护,也可能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试想,如果“20万元以下的通常认定为日常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确实对负债不知情,且该负债属于单方使用,并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谁来维护“被负债”的一方的权益?如果因为没有夫妻共同签字就一律认为“20万元以上不算共同债务”,而这一债务在实际中又确实应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且配偶一方知情,那么配偶一方还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显然,片面理解《通知》的规定内容,会对公众形成一种误导。现实操作中,在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这一点上,债权人应当要清楚这笔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共同债务,要对其中的风险有基本认识。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夫妻双方签字,这也避免了举证困难和相关纠纷。对于举债者的家庭而言,《通知》中也明确了考量因素和特定情况,在已有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更加注重避免“被负债”的情况发生,以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江西应用科技学院网络评论与传播中心主任、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周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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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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