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实施的“著名商标”制度,被全国人大“叫停”半年至今,仍有多个省份在整改中“变通”:通过变换认定主体,将原先由工商部门认定改为由地方商标协会继续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对此,下一步,法工委将对地方商标协会认定著名商标的情况作全面摸底,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合,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停止认定著名商标的做法。(5月2日《南方都市报》)
被全国人大叫停而继续“变通”存在,这其中可能并不只因法治思维的盲区,更深层次恐怕还是行政权力治理的强大惯性。从这个意义来讲,叫停著名商标认定,不只是商标管理的法治归位,还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使之受到法律约束,并从对市场过多和不当的干预中抽手,更彻底地还权与放权市场,根本还是限制权力的命题。
全国人大“叫停”著名商标制度已经半年,更早的,去年4月原国家工商总局也作出暂停著名商标行政认定。而从实践来看,多地对著名商标认定采取了暗度陈仓的办法,主体由工商部门变为了地方商标协会,记者的调查也证实部门与这些协会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实质仍是在部门主导下,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从中不难看出部门对权力治理惯性的深深依赖与恋恋不舍。
被“叫停”著名商标认定,去行政化却换上协会的马夹,这种现象人们并不陌生。近些年,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深入,许多过去由部门行使的审批、认定等相关的权力事项,通过改革下放给市场,但在实践中,其中的一些事项却悄然变身协会的职能,催生出了“红色中介”,成为行政审批与管理中“灰色地带”。
就叫停著名商标认定制度而言,应不止于制度上的叫停,更需要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将“叫而能停”进行到底,但就治本而言,恐怕更需要完善对部门权力的监督,把纠正不合法行政管理制度、简政放权改革与更彻底地治理协会、中介结合起来,创造依法行政更纯净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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