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让药贩子有机可乘

2018年03月29日 07:28   来源:南方日报   子长

  实现“病有所医”是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增进民生福祉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随着国家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民覆盖,将医保基金视作“唐僧肉”,利用一些人“占公家便宜”心理和对相关法律的无知,从医院周边收购零散药品,打包后再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批量卖出赚取差价的药贩子,开始频繁见诸报端,成为扰乱药品行业、损害医保制度健康发展的“新病”,亟须引起相关部门充分重视,采取有效手段,不让药贩子有可乘之机。

  通过网络检索不难发现,相关案例报道近年来频频出现。2016年2月,武汉市食药监局就查获了一起短短一年时间对外非法销售药品金额达30多万元的案件,嫌疑人朱某长期在市内各大医院和药店发放“高价收药”广告,通过在医院和药店用医保卡套开药品倒卖牟利。2017年,北京市门头沟区查处了一起倒卖“回收药”案件,嫌疑人李某在不到半年时间里,非法收购、转售药品涉案金额高达20万元;北京房山区警方也查获了一起,涉及倒卖人员4人、涉案金额29万余元。综合来看,这些药贩子的操作手法既说不上多复杂,也不见得有多高明,往往是在医院、菜市场、公交站等人流大的地方摆个“收药”的牌子,找到“合作目标”后,或是拿着对方的医保卡自己去医院谎报病情开药,或是指定药品让对方去医院开药;而这些“合作目标”,则多是患有慢性病的中老年人,有着贪小便宜的心理,一来二去成了药贩子的“稳定货源”,看似“共赢”实则成害。

  在我国,销售药品首先要取得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开办药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均须按规定从其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不得经营。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不难理解,因为药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采取经营许可证制度无非是通过建立正规渠道来保证药品的质量、规范市场。非法回收和销售药品突破了法律的约束,其危险显而易见。首先,它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给正规的药品经营者权益带来伤害;其次,这些“回收药”游离于监管之外,使得一些假药有可能浑水摸鱼流入市场;第三,由于“回收药”的运输、存管缺乏专业规范,药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一些过期药可能被换了包装重新卖给消费者,给用药者的生命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还要看到的是,用医保卡套利,虽然于持卡人个人可能只是“小利”,却像蛀虫一样影响着医保基金这颗大树的正常运转。

  不让药贩子有可乘之机,需要医保持卡人多一些法律意识,患者多一些安全意识,从供需两端压缩其生存空间。前不久浙江宁波通报的一起倒卖医保药品骗取医保统筹基金案件中,涉案的50多名卖药人员中,很多老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这说明无论是医保机构,还是社区、媒体等,都应该加强这方面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更重要的是,从医院到医保机构,都应该及时查找管理上的漏洞,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对医院来说,应该严格要求医护人员按病情诊断结果和规定给病人开药,杜绝“乱开药”;对医保机构来说,则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对那些配药频率高、数量大,与病史有出入的医保卡消费进行及时的跟踪研判,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看病钱”。这些都是最起码的要求,各相关部门都应该多点责任意识,把工作做得更好。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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